【以案释法】三起故意伤害案近日宣判 勿为小事着急上火

08-28 11:00  

(通讯员 李柬 代思嘉)会车引发矛盾以致车主暴怒出手、因为琐事两人互相殴打、几根瓜苗使人当场争吵互殴……原本几件琐碎的小事,最终却引发了沉重的后果。经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东宝区法院开庭审理,几起案件的被告人最终均以故意伤害罪获刑。 

单行通道上的小摩擦  

2018年12月31日,东宝区子陵镇曾庙村附近的一条单行通道处发生拥堵,王某驾驶的货车与对向车道郑某驾驶的货车均在该处等候通行。王某便与郑某商量,想让自己先过,郑某也同意了。等到车辆通行时,郑某却未让王某先通行。王某便截停了郑某,并质问郑某为何不让自己先走。郑某没有理会。王某随后捡起地上的石头就砸向郑某车门,并把郑某强行从车上拉了下来,举起拳头就砸向了郑某的面部,导致被害人郑某左眼骨折。经鉴定,郑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赔偿了被害人郑某经济损失6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王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最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琐事结怨后果大 

2019年10月27日,李某在帮同村居民刘某锯木头时,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争执之中,李某被刘某用棒子打了几下。后来民警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同年11月3日,心怀不满的李某在外吃饭饮酒后,返回漳河镇家中,取出一根钢管放在摩托车坐垫上,随后骑车前往刘某家,意图对刘某进行殴打报复。李某见到刘某后,手持钢管对刘某左手臂、背部进行击打。刘某随即还手,两人在地上互相拉扯、扭打。刘某随后逃回家中将门锁上,李某追在其后赶至门口,用脚踹门无果后离开现场。次日,李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身体部分位置骨折,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几根瓜苗引发的矛盾 

何某在东宝区牌楼镇某水产品批发市场工作,2019年8月中下旬,何某根据工作安排,将徐某种植在批发市场绿化带内的几根瓜苗扯除。9月1日,徐某在批发市场内与何某因瓜苗被拔的事发生了争吵。双方争吵逐渐激烈,甚至上手推搡对方,最终演变成双方互殴。争执中何某一脚将徐某踢倒在地,致其右腿骨折。经鉴定,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何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赔偿徐某经济损失5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何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 

这3起案件都是因为小的琐事而引发的争执,原本可以轻松解决的小问题,最终却因为一时冲动而付出沉重的代价。人与人交往,难免会发生矛盾,大家应本着理性平和的态度妥善解决,而不应采取极端或暴力的方式应对。同时也要加强法律意识,争执中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也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行为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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