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7月1日起实施

06-23 15:42  

6月22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三项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

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考虑疫情影响和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的需求,《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将延期至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设置这一缓冲期,目的是倒逼高排放、高污染企业在规范有序复工复产的同时,进行绿色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湖北省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项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将有助于企业转型发展和优化升级,有力促进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政策制定背景

三项地方标准的制定基于湖北省实际,充分考虑国内外相关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同时兼顾我省表面涂装行业、印刷行业和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管理水平。两个行业VOCs排放标准规定了苯、甲苯与二甲苯、苯系物和非甲烷总烃类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及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等内容;农村污水排放标准则根据处理规模、污水特点和纳污水体等要求,分3档对7种污染物进行管理,也规定了监测和监督要求,明确了监管的责任主体。

落实措施

下一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将引导企业和有关方面积极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完善制度,执行标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并将适时组织对全省印刷企业、表面涂装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情况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情况展开检查,加强污染物的监测监督管理,严格环境执法,提升各地和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水平,切实推动空气环境和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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