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老鼠的繁衍,抵制细菌的蔓延,避免鼠传疾病的发生,保护小区环境,A小区物业公司在小区内投饵站投放鼠药开展灭鼠工作,并做好警示标语向小区业主们宣传。
投完药后,某天物业办公室接到该小区业主孙女士投诉说她3岁儿子误食鼠药,出现了中毒症状,幸好及时将儿子送医院抢救才无大碍。孙女士认为物业公司设置的警示标志不够明显,投放鼠药前宣传工作也做的不全面才导致她的儿子误食了鼠药。因此,她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全部治疗费用。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则认为,他们已在投饵站印有红色警示标语,已尽到告知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双方一直僵持不下。
【案例分析】
在此案件中,物业公司和孩子家长双方都有责任:物业公司一方仅标识投饵站字样,不识字的小孩等群体不一定能清楚地获知相关信息。在公共场所投放鼠药前,应做到多形式多群体的宣传提醒,并定期对各投放点进行巡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孩子家长一方也存在监管缺失的责任,3岁幼童对于危险没有辨识能力,其父母有监管和保护职责,事发时孩子脱离了孙女士的监护而误食鼠药,孙女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经过多次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物业公司和孩子家长各承担部分医药费,物业公司今后也保证要多在投饵站进行巡查,孩子家长也应加强对孩子的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