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山法院道交庭通过反复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十八年未解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00年2月,彭某驾驶一辆无牌手扶拖拉机在京山县原皂当线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王某涛和乘坐人王某龙受伤。事故发生后,彭某当场弃车逃逸,王某龙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勘查现场后判定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涛负次要责任,王某龙不负责任。
彭某逃逸后,为避免承担责任一直隐姓埋名东躲西藏,直到2017年12月在浙江省温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对该案涉及民事部分的赔偿问题,京山法院道交庭法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立案前积极主动开展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事隔近18年,新老赔偿标准相差近10倍,按当年的老标准赔偿,对死伤者不公平;按新标准赔偿,彭某则无经济能力赔偿到位。
对此,承办法官充分利用多元纠纷调解机制,积极协调公安干警、人民调解员等反复与受害人家属和肇事者家属沟通协调。最终,肇事者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彭某赔偿受害人王某龙家属35万元,事后彭某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在化解该纠纷的过程中,京山法院充分利用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无缝对接”机制,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又提高了调解成功率。(通讯员 周永清)
来源:京山法院 云上京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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