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出台 3月1日起正式施行

02-08 12:05   云上荆门  

【云上荆门报道】2月8日上午,荆门市举行《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赵俊出席发布会并讲话。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荆门建设,出台了《关于坚持生态立市建设生态荆门的决定》,并积极探索创新,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跨流域水环境治理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但是,作为一座以重化工为“底色”的城市,发展方式粗放、环境质量不优、生态赤字较重等问题,特别是中心城区生态负荷日趋加重、环境污染严重,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立法跟进。《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由荆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6月28日通过后,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7月27日批准,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上,省、市媒体代表就《条例有哪些亮点、如何体现荆门特色、法制办如何推进条例的实施、荆门市环境保护局如何贯彻落实《条例》等问题分别进行了提问,相关部门负责人一一进行了答复。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赵俊在发布会上要求,全力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提升政治认识;全力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提升工作水平;全力抓好《条例》的监督检查,提升环保成效。

《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共八章七十四条。

(一)关于总则。主要包括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政策宣示、基本原则等内容。为了把市委意图转化为地方性法规,本章特别设置了政策宣示条款,将生态立市确定为我市发展的基本战略。

(二)关于生态环境规划。主要对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规定、城乡建设空间布局、规划的修改等事项作出规定,强化了规划的引领和管控作用。

(三)关于生态经济。主要对生态经济的组织协调、绿色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循环经济、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事项作原则性规定,明确生态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促进作用的实践路径。

(四)关于生态文化。主要对生态环境知识宣传教育、生态文明创建、绿色政务、绿色公共交通、绿色医疗、绿色建筑、美丽乡村建设、绿色生活方式等内容作一般性规定,突出了文化的基础性作用。

(五)关于生态损害和环境污染防治。主要对我市问题较为突出且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的事项进行规定,重点对水环境治理、大气环境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作原则性规定,解决工作中存在的责任不清的问题。

(六)关于促进和保障措施。主要对财政金融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功能区补偿、第三方治理、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区域限批、考核追责奖励制度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细化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促进和保障制度。

(七)关于法律责任。主要对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未作规定的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条款,包括未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可能污染水体或者损害水生态的行业的处罚,违反景区(景点)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处罚等内容。

(八)关于附则。主要对市政府派出的区域性管理委员会如何适用条例和条例的施行时间作了规定。

记者:骆羿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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