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汉江集装箱航运市场发展,充分发挥荆门新港枢纽作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结合荆门航运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荆门国际内陆港荆门新港(石牌港、沙洋港)至武汉阳逻港集装箱定班航线补贴按照普惠制原则实施,鼓励社会企业参与定班航线运输。
第三条 承担集装箱定班航线运输并享受补贴的航运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水路运输和船舶营运的相关资质;营运船舶应为集装箱运输船。
第四条 对开通荆门新港至武汉阳逻港集装箱定班航线,且每周航班量在1班以上(含)的航运企业,按班次予以补贴。补贴金额与船舶设计核定载箱量挂钩,船舶设计核定载箱量60标箱以下的,每航次补贴10000元;船舶设计核定载箱量60标箱以上(含)的,每航次补贴12000元。
第五条 航运企业航次补贴资金由荆门市、沙洋县或钟祥市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
第六条 补贴资金每季度申请核发一次,上一季度补贴资金于下一季度首月集中受理,由申请补贴的企业向当地交通港航海事部门报送补贴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七条 沙洋县、钟祥市交通港航海事部门应于受理补贴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核准,审核结果在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两地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应由地方承担的补贴资金。
荆门市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由沙洋县、钟祥市政府报市交通运输局复审后,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八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在当地交通港航海事部门登记,提供资质证书等法定证明文件并定期申报航班计划。
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应确定固定的船期、航线和舱位,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备案,不得自行改变船期或航线。
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运输船舶应开放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并在当地交通港航海事部门进行进出港电子签证。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补贴工作的统筹协调;沙洋县、钟祥市交通港航海事部门负责对荆门新港始发班轮进行现场监管,开展航次审核等工作,审核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条 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应接受同级财政及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市交通运输局应定期公布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申请补贴的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取消其享受补贴的资格,并依法追回补贴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及沙洋县、钟祥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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