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全文共21条,规定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申领条件、登载信息、有效期限、制作部门、申领程序,以及持有居住证所享有的3项权利、6项基本公共服务和9项便利等内容。
有关申领条件,《办法》第二条规定,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法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规定,申领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办法》第三条对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登载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签发次数、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号码。
该条文第二款还规定,公民身份号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分别使用810000、820000、830000。
《办法》规定,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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