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了解到,《荆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8月15日起实施。《实施细则》规定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定价的范围内容缩小并具体限定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的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得单方面决定调整收费标准。此外,处理非直抄户水电正常损耗、规范管理住宅区停车收费等是《实施细则》的主要亮点。
《实施细则》规定,荆门市市辖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并明确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退出政府定价范围的三种具体情形。规定对实行市场调节的物业服务收费,必须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双过半”(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多数业主同意。
《实施细则》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主体,在当地政府制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内与之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应将选聘的物业服务主体、前期物业服务和收费标准及提供的服务内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凡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中明确的,荆门市市辖区物业服务费一律按不高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第三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公共电梯住宅为0.95元/月•平方米,无公共电梯住宅为0.45元/月•平方米)收取。
近年来,公众关于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的投诉一直高居各类价格投诉前列,《实施细则》有针对性地作了规定: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库(位),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商品房销售前,建设单位要具体明确车库(位)的权属及数量、租赁价格、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期等;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场地使用费,不得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位),不得收取停车场地使用费,但物业服务主体等要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位)进行维护管理,发生的服务费用和由此增加的管理费用以及法定税费,可以收取车库(位)物业服务费。
《实施细则》重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供电专业经营单位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域,荆门市市辖区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相关管理规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城市供水企业对暂未实现直接抄表到居民家庭用户的转供水单位或物业管理小区的供水,应实行供水趸售价格。针对群众关于房屋装修过程中的收费、门禁卡收费及押金收费等问题,《实施细则》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为了保证政策的连续性,结合我市实际明确房屋装修实行装饰装修告知制度,不再收取装修保证金。
(详细解读见第三版,《实施细则》见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