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荆门转供电用户,你们的用电价格有新规定,从8月15日正式执行~~

08-30 08:44  

2018年两会期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大幅降低企业非税负担,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

我省自2015年4月20日以来,连续六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降价最高额度0.1549元,今年两次共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每千瓦时0.0449元。

目前,一些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小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仍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致使国家和我省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

什么是电力非直抄(转供电)用户?

是指因电网企业没有直接供电到终端,通过总表(用户、物业、所有权人等)转供,并由总表向电网企业代收代缴电费的用户。

非直抄用户现行电价标准

根据鄂价环资〔2018〕65号文件规定:居民合表用电,不满1千伏0.58元/千瓦时,1-10千伏0.57元/千瓦时;一般工商业用电,不满1千伏0.8251元/千瓦时,1-10千伏0.8051元/千瓦时。若国家、省有新的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我市转供电收费行为规范措施:

1、居民用电非直抄用户执行目录电价,总表与分表之间差异电量的正常损耗计入比例不得超过总表计量数的7%。具体政策详见《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印发<荆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荆价发〔2018〕22号)附件四《关于荆门市市辖区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相关规定》,可通过荆门市物价局价格信息网站,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专栏查询。市物价局网站网址:http://www.jmpic.gov.cn

2、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经营者、涉及商业门店出租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并且根据各商业综合体等单位开办的具体时间和原电费收取标准等实际情况,将2015年4月20日以来,全省六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的降价额全部传导落实到终端用户。

3、各物业服务主体(或执收主体)对非直抄用户用电收支必须单独建账,严格执行各分表收费周期与总表收费周期一致,一月一公布总表与各用户分表电量,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商业综合体等经营单位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必须严格按目录电价和分表数量结算,并出示专门收据,收据上不得有电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以上政策从2018年8月15日起执行。

特别提醒

电价属政府定价范围,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以提高目录电价标准的方式向用户捆绑收取相关费用。凡擅自改变目录电价标准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各物业服务主体(或执收主体)经告诫提醒后仍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物价局将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违反国家电价政策,擅自提高供电价格,增加居民和工商企业用电负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物业服务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物价局还将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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