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丨公司改头换面逃债 法官抽丝剥茧办案

09-04 08:58   云上荆门  

东宝法院执结一起长达5年之久合同纠纷案

近日,一位市民将一面写有“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办事公道深得民心”的锦旗和一封感谢信送到东宝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钟守谦手中(如图),一个劲地说:“若没有法官们的辛苦付出,我的这笔钱还真不知何时才能拿到……”

这是东宝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一个缩影。对于法官来说,对于类似的执行工作可能习以为常,但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这可是天大的事。令人欣慰的是,申请执行人的这笔款被执结了。

这是怎样一起执行案件?背后又有着怎样的办案故事?晚报记者为此详细调查了案件的来龙去脉。

一套设备换回10万元欠条

时间追溯到2013年初,市民张先生卖给荆门某化工公司一套磷肥生产设备,约定价款10万元。事后,该化工公司一直未付设备款。经张先生多次催要,该公司于2016年1月向其出具10万元欠条一张。

此后,该公司仍拖延不给付。无奈之下,张先生于2016年7月将该化工公司告上法庭。

10万元设备款,加上三年的利息,共计14万多元,一件再寻常不过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6年9月,承办该案的东宝区人民法院子陵法庭法官李兵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设备款。判决生效后,被告公司仍不履行义务,张先生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事情却远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经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早已未组织企业生产,且无可供执行的公司账户。

“僵尸”企业引出背后控股人

此前还在生产的公司,怎么忽然间停产歇业成了“僵尸”企业?李兵感到事有蹊跷,决定前往公司所在地点查看。

这一看让李兵更加疑惑了,厂房里,机器在高速运转,生产工人进进出出,一派繁忙的生产景象,已生产出的成品肥料堆满了半个院子,没有一丝歇业的迹象。

难道是先前的调查情况有误吗?但据现场生产的工人们称,正在生产的这个公司并不是被执行公司,而是在沿用原被执行公司厂房、设备的基础上,于2017年新成立的一家公司。

这两家公司之间有没有关系呢?为了揭开谜团,李兵找到了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要求他给付申请执行人设备款。但罗某却拒不履行义务,声称自己并不是被执行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债务不应由他一人承担,实际负责人是严某。通过罗某,李兵又找到了严某,严某承认自己的确是被执行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并承诺会尽快给付10万元设备款。

找到了付款人,看来事情马上就能得到解决了。2017年3月,子陵法庭主持罗某、严某及申请执行人张师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公司于2017年10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先生所欠设备款。2017年6月,经东宝区人民法院敦促,严某给付张先生2万元。

法官识破“改头换面”伎俩

2017年10月底,本应收到设备款的申请执行人张先生再次找到子陵法庭寻求帮助。

原来,到了和解协议约定的日期,张先生仍然没有收到剩余的设备款,罗某及严某相互踢皮球,推卸责任。鉴于两人的行为, 2017年11月17日,子陵法庭对罗某及严某作出司法拘留决定。

看到法院动起了真格,罗某感到了害怕,赶紧道出了实情。原来,为了逃避债务,被执行公司实际负责人严某使出“公款私存”“借壳生蛋”的手段。

严某先是将公司资金存入个人账户,并通过个人账户进行公司的资金交易,这样法院就无法查到公司账户。紧接着,严某又将被执行公司歇业,并借着原公司的外壳(厂房、设备等),组织他人成立了新公司,继续生产经营,而自己却当起了幕后控股人,使得法院也无法对新公司作出强制执行措施,企图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了解到实情后,李兵立刻通过银行查到了严某的个人账户,发现账户有大量资金往来,且流动频繁,推断该账户实际就是被告公司账户,当即将该账户冻结。

眼看逃避执行的计谋行不通,严某再次耍起花样,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调查取证了大量的事实和证据,最终驳回严某的异议申请。被执行人无计可施,只得支付欠款。

2018年5月31日,张先生如愿从东宝区人民法院领取12万多元余款,结束了自己长达五年多的艰辛讨债之路。

“一年来,李庭长和各位法官也不知跑了多少路,磨了多少嘴皮,做了大量细致工作,付出了艰辛努力,我深为贵院有这样优秀敬业的团队所感动。”在感谢信中,张先生的获得感与幸福感溢于言表。(记者 王清华 通讯员 王京霞 邓亚男 文/图)

来源:荆门晚报

责编:张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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