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9月工资在10月发放”适用于个税新政吗?

10-09 15:48   云上荆门  

个税新政实施之际,一个打着“税务总局权威发布”名头的解读在网上广为流传,其第三个解答如下:

问:9月份的工资10月份发放(10月1日后发放的工资),是否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

答: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纳税人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纳税人9月份工资在10月份实际取得,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表。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计税,如果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需要与第一次工资所得合并计税,不能再扣减一次5000元了。

从“但需要提醒的是”这种语气,一看就不是出自税局官方部门的权威解读,应该是社会人士之解说。但我认为这个解答不论出自哪里,都是对纳税人的误导,理由有三:

一是曲解税法,迎合民众心理。10月1日率先执行个税新政部分优惠政策最早出自个税修正案,个税修正案对优惠时间和内容进行了准确的表述:本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这就明确地界定了享受个税5000元扣除的时间区间和对象是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酬所得”,即纳税人在这个时间区间内从事本职工作的劳动报酬,可以率先享受个税新政的优惠政策,压根就没有提9月份工资的事,也跟9月份工资的发放、申报和纳税无关,只有隶属于10月份的劳动报酬才能开始享受扣除5000元扣除,包括在节前提前发放的10月份工资、薪酬。

这次个税改革与2011年个税改革的政策口径也是一致的。2011年的个税改革将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在当年9月1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6号公告就明确“(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年纳税人在9月份申报8月份工资并完税时,执行的免征额是2000元,而非3500元。所以从税法的一致性来看,这次税改只有隶属于10月份的工资、薪酬所得才能享受5000元的税前扣除,隶属9月份的工资、薪酬所得不能享受。

二是脱离实际,不懂个税申报。个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最后都要落在执行层面,即要过“个税申报系统”这一关,个税申报系统不打开优惠的“阀门”,优惠政策就过不去。所以解读个税新政如果不了解个税申报系统,就容易产生“知其一不知其二”误导。目前中国的个税申报系统是依据单位发放工资的隶属时间设定的,即在新旧政策的交界期,其前后工资所得肯定适用两种待遇:当月发放当月工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大都采取这种发放方式,比如10月初(或提前到9月底)发放属于10月份的工资,在个税新政优惠范围;当月发放上月工资——这是企业的惯例,比如10月份发放9月份的工资,就不在个税新政的优惠范围。鉴于工资的两种发放方法和法规界定,税款征收部门会预先在个税申报系统根据工资所属月份设定两个免征额,即在10月份申报9月份工资的选择栏设置3500元,在10月份申报当月工资的选择栏设定5000元。所以,隶属9月份的工资只能按3500元的免征额来申报并缴纳个税,若按10月份的工资申报,享受5000元的税前扣除,在目前的税法解读中,那涉嫌造假,查到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只知税收,不懂会计核算。工资作为企业的重要成本支出,是要先通过会计核算,计算出工资的发放数额和相应的个税,才能进行个税申报,即会计核算在前,个税申报在后,会计人员更不会“没事找事”地依据后边的申报去改变前边的会计核算。目前企业对工资的正常财税处理程序是:月底进行工资的会计核算,次月发放工资(也有当月底核算后就发的)并进行个税申报和缴纳。企业9月份的工资一般都在9月底进行会计核算,在10月份法定的申报期内,通过个税申报系统申报个税并当即划转税款。这种长年累月形成的工资核算模式,一般不会轻易改变,所以就不会出现“如果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需要与第一次工资所得合并计税”这种情况。道理很简单,合并纳税适应的税率会更高,也增加财会人员的工作量,企业的人力资源和财会部门都不可能去干这种“费力多交税”的事,何况弄错了还要担责。如果不了解工资核算的这个固有模式,单一从“合并计税”的角度去举例说明问题,是十分书生化的,这也是我们在会计教育领域大力推广“财税一体化”教学、改变“盲人摸象”现状的主要原因。

只知税收理论不知税收实践,只懂税收法规不懂会计核算,只顾为纳税人减负不顾税法刚性,种种脱节现象,致使迷惑纳税人的“扣除言论”在网络流传;这也说明我们在税收政策的制定、解读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提升空间。建议有三:

一是税收政策的制定除了规范外,还要清晰,下位法要跟上位法表述一致。比如提交全国人大的个税修订案中,对10月至12月的“工资、薪酬所得”率先实行个税新政优惠,实施的时间和对象表述得十分清晰,但在财税〔2018〕98号)文件里“10月至12月的工资、薪酬所得”,就变成了纳税人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这意思就模糊了,后来各地税务局“致纳税人的一封信”都采用“实际取得”来表述,没有把话说到位,纳税人站在自己的角度就很容易把“实际取得”理解为“实际领到”的工资。如果在发布的文件上加上一句“9月份工资在10月份发放只能扣3500元”,这比任何咬文嚼字的表述都一目了然。

二是税收政策的权威解读要及时、达意。税收新政发布,最权威的解读自然是税务机关来完成。但纵观这次个税改革,税务机关的权威解读略显滞后(倒是媒体解读在先,一些地方税局的解读还跟着媒体说),即便解读也总给人“浅尝辄止”的感觉,多回旋在98号文的“实际取得”字面上,对民众最关心的“9月份工资在10月份发放能否扣除5000元”缺乏正面回答,或是照本宣科,或是扯上申报期、税款所属时期等等复杂理论概念,让纳税人更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纳税人不明白,就给社会上一些具有倾向性或盈利性的群体提供了“以讹传讹”的空间,比如将“实际取得”解释成“实际到手工资”,“9月份的工资在10月份发放可以扣除5000元”,诸如此类,完全曲解了税法条款的真实意图,由此造成的舆情会对税法建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是要依据国情,依法治税。在中央降税减负大背景下,个税新政快速出台,并尽快让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是个税法规进步的表现。但所有的税收优惠,都必须建立在法定的基础上,“9月份工资在10月份发放不能扣除5000元”,正是依法行事的表现;任何感情用事的“放水”行为,都是对税收法规的不敬,更不利于中国的法制建设。(中新经纬APP)

葛长银

作者葛长银(中国农业大学会计系副教授、中新经纬特约专家)

来源:中新经纬

责编:张凤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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