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企业家注意,这有封很重要的信

02-03 10:15  

2019年2月3日,春节前夕,荆门市环境保护局发布《致全市企业家朋友的公开信》,全文如下:

各位企业家朋友:

首先由衷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全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你们在推动企业绿色转型发展所做出的努力和付出表示崇高的敬意!

绿色生态荆门(蒋子龙摄)

生态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是政府、企业、公民共同的责任,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离不开企业家的积极参与和全面配合。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把生态环境建设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头等民生工程来抓,持续开展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市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但秋冬季节,重污染天气易发、频发、高发,重点水域监测数据频频报警,环境污染投诉量居高不下——生态环境的改善始终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污染防治的未来任重道远。

绿色生态荆门(蒋子龙摄)

2019年,我们将实施我市史上最严的环境监管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坚决做到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用铁拳铁规严格确保新法新政实施,让铁腕治污成为环境监管新常态!为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督促企业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我们对企业易发、多发的15种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进行梳理,现予以公开和提醒于后

绿色生态荆门(蒋子龙摄)

苍穹之下,同呼吸,共命运,荆门的蓝天绿水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呵护。请各位企业家朋友树牢底线意识,落实治污要求,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带头履行企业治污的主体责任、社会责任,自觉填平补齐环境污染治理的不足与短板,争当生态文明的倡导者、环境保护的促进者、绿色发展的践行者,与我们一道守护好荆门的碧水蓝天。

绿色生态荆门(蒋子龙摄)

最后,值此新春佳节,荆门市环境保护局全体同仁给大家拜个早年,祝各位身体健康,事业兴隆,财源广进!


易发多发的15种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

1.未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或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3.超标准、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4.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5.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7.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8.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9.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找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1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2.建筑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13.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4.建设项目未环评,被责令停建,拒不执行;无排污许可证,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5.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荆门市环境保护局

责编: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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