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保险赔偿金不是遗产

03-29 16:20   云上荆门  

案情回顾:2018年5月,河北省刘某驾驶货车在荆门市辖区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本人死亡、货物受损的严重后果。该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属于单方事故,且未购买货物承运险,保险公司仅能依照商业三者险在司乘人员险范围内赔偿刘某作为司机的身故赔偿金。刘某家属为了获得该赔偿款,先于货主索赔之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以避免因此产生法律纠纷。

法院判决: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刘某家属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该司乘人员险20万元。此后,在领取赔偿款的过程中,刘某父亲去世。为此,刘某的妻子与母亲为该款的份额发生了争议,经律师解释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对该款项进行了分配。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遗产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时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因此,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在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是这样解释的: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卷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以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收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民的遗产并不包含公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时事故责任者支付的“死亡赔偿金”。

2004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作出了(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内容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是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该复函虽系个案答复,但也充分体现出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的价值所向,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因此,本案中的保险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情形时出现时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死者近亲属的赔偿金,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该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

从死亡赔偿金产生的法理分析,受害人如没有死亡,便没有死亡赔偿金的发生,受害人一旦死亡,则其民事主体资格消亡。受害人已经死亡,如果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就可能认为死者本人还取得了财产。向不存在的民事主体赔偿,既不符合逻辑,在法学理论上也存在障碍。同时,基于该保险赔偿金的特殊性,在不属于遗产时,死者的债权人也不得对该款项申请冻结等措施。

而在本案中的特殊之处,在于死者的父亲去世时应当获得的份额应作为遗产再次进行分配的特别情形。最终,通过律师的细心解答与解释,最终获得圆满的分配。

总之,将该死亡赔偿金作为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进行赔偿,可以充分体现出对死者近亲属生存权的关注,与我国《宪法》规定的精神相一致,同时也可以更好的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

(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林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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