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掇刀区检察院办理首例认罪认罚从宽案件

04-04 09:00  

3月29日,荆门市掇刀区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刘某某、罗某某危险驾驶罪两起案件,以速裁程序向掇刀区法院提起公诉。这是掇刀区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首例案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该制度实施以来,掇刀区检察院在学习外地经验的基础上,迅速与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协调,建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值班律师两大机制,并落实了值班律师。3月21日,该院受理了刘某某、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起案件。经讯问犯罪嫌疑人,两人均表示认罪,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立即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程序,指定值班律师为2名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3月29日,掇刀区检察院对两起案件提起公诉,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掇刀区检察院分管刑事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王继祥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该制度能极大缩短诉讼时间,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质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该院将以此为契机,不断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工作衔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取得实效。

【检察官释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来源:荆楚网 通讯员 罗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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