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督办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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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督办考核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建为民、惠民、靠民”“创在平时、创在工作中”的理念,进一步加快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步伐,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夯实创建基础,推动创城工作常态化、长效化,为2020年成功创成全国文明城市提供制度保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任务   

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2018年版)》和《全国文明城市实地测评手册(2019年版)》开展全域性督办;负责各类督办事项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对各专项创建组、市直各单位、省垂管和省市双管单位及城区三区创城考核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第二条  组织架构  

市创城指挥部督办组为全市创城督办考核工作的责任主体,从市直各单位抽调人员,负责做好督办考核各项工作。   

第三条  督办内容   

(一)建成区内点位建设情况。   

(二)年度专项整治计划完成情况。   

(三)月、季测评问题清单及通报问题整改情况。   

(四)城区三区所属乡镇及城乡接合部创建情况。   

(五)市创城指挥部安排的其他督办事项。   

第四条  督办流程   

(一)立项交办。由市创城督办组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际情况,及时列出督办事项,提出拟办意见,经相关负责人审定后,以书面形式分解下达给有关部门、单位及城区。督办任务分解时须明确承办单位、办结时限、反馈要求,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事项,须明确主要责任单位。   

(二)检查催办。市创城督办组对督办件办理进展缓慢、可能影响办结时限和办理结果的,要及时催办。首次催办采用口头形式,再次催办时下发《整改通知单》。   

(三)及时反馈。凡列入督办范围的事项,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办理,并及时向市创城督办组书面反馈情况。跨季度的,每个季末反馈一次;有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反馈。对交办事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的,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必须提前向市创城督办组报告原因,并主动向督办人员说明情况。  

(四)办结审核。市创城督办组根据督办检查过程中掌握或承办单位书面反馈的情况,对办理结果进行初审,对符合办理要求的督办事项及时报有关领导审结,对不符合要求的督办事项退回重办。   

(五)结果通报。督办组根据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分期通报,并将通报情况列为年度创城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凡抽调参加创城督办工作的人员一律与其所在单位工作脱钩,所在单位不得另行安排其他相关任务;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熟练掌握创建工作各项标准,持证上岗,亮证督办;要及时发现、收集、整理各类问题,并及时向市创城办报告。   

(二)督办人员遇市区督办要求不一致时,应及时报告,并由市创城督办组统一解释。   

(三)督办人员在督办期间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树立文明督办形象。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在督办过程中,如发现对列入督办内容的工作进度缓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及落实不力、工作无作为等情况,由市创城指挥部会同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追责问责。  

(二)督办人员要敢于担当、严格标准、公平公正,坚持讲真话、报实情,力戒回避矛盾、掩盖问题、避重就轻,如有隐情不报或不据实反映有关工作情况、影响创城工作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条  保障机制   

(一)各专项工作组分别负责为督办组提供督办车辆1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提供督办车辆3—5台。   

(二)市财政局负责为市创城督办组提供资金保障;各督办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保障督办人员各项待遇。  

第八条 考核机制  

(一)考核内容:各地各部门点位建设情况,交办任务落实情况,专项整治完成情况,社区包联情况。   

(二)考核方式:由日常考核、专项考核和季度测评组成。日常考核由督办人员负责;专项考核由创城督办组和相关部门负责;季度测评由市创城督办组聘请的第三方测评机构承担。   

(三)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列为各地各部门年度综合考评、文明单位评选及创城奖励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奖惩机制  

(一)被通报两次以上的单位,年度综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文明单位评选不予通过,是文明单位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二)市督办组将依据督办考核情况,分配创城奖励基金。   

(三)各督办人员年度考核由市创城办负责,对评为优秀的,所在单位在职称评定、提拔重用时应优先考虑。  

第十条 各责任单位、各城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荆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2019年5月6日

责编: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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