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新使命 忠诚保大庆保军运】挖机监控器盗贼折戟荆门 7名罪犯领刑

06-03 16:36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一宗盗窃挖机监控器、泵控制器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就意味着7名罪犯将领刑1年8个月至9年不等。

追回的被盗挖机配件。(警方供图)

01案发:挖机“大脑”接连被盗

2017年7月1日至11日夜间,我市连续发生多起挖机配件被盗案,挖机驾驶室内有“眼睛”和“大脑”之称的监控器、泵控制器遭盗窃。

2017年7月3日晚,范师傅停放在漳河新区漳河镇和平村附近的一台挖机监控器与泵控制器被盗。

2017年7月10日晚,许师傅停放在城郊东宝区牌楼镇来龙村的一台挖机驾驶室舱内的监控器与泵控制器被盗。

2017年7月11日晚,丁师傅停放在城区荆和大道与阳光四路交会处的一台挖机监控器与泵控制器被盗。

2017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07国道十里铺集镇路边,一辆崭新挖机遭盗贼光顾,被盗的依然是驾驶室内的监控器与泵控制器。

针对接连发生的挖机配件盗窃案,2017年7月中旬,警方组成侦破专班展开调查,从扑朔迷离的案情中寻找线索,从茫茫人海中揪嫌疑人员。

02警方:剥茧抽丝擒盗贼

警方展开侦查工作:一路民警走访调查,调取每起案发地附近监控视频,但由于案发地位于城郊或偏辟地带,无目击证人、监控视频,查无所获;一路民警以物找人,更是无从下手;另一路民警夜间蹲点守候挖机旁,盗贼胆敢再作案,必将人赃并获。就在警方紧锣密鼓开展工作之时,平日嚣张的盗贼如人间蒸发,不见踪影,侦破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专班民警随即转移侦查方向,从市面上正在使用的挖机入手摸线索,采取登记挖机型号及监控器、泵控制器相关信息,再将这些信息转交挖机卖家核实,期盼能有所发现。

功夫不负有心人。商家反馈回来的信息让专班民警为之一振:城区一台被盗的挖机监控器与泵控制器配件被安装到了城区另一台挖机上,而更换挖机配件的是荆门城区一维修人员。

该维修人员曾开过挖机,后来在城区开了一家挖机维修店,荆门城区近八成挖机都是他修理。

种种迹象表明,该维修人员跟我市挖机配件被盗有关。

很快,民警查明情况。原来,“张冠李戴”的那辆挖机更换的二手配件不是该维修人员偷来的,而是由武汉个体老板罗某供货。

当民警把罗某从武汉带回荆门后,罗某交代了二手挖机配件来自山东济宁一挖机配件销售公司。

民警顺藤摸瓜,查明销售公司的二手配件来自济宁男子丁某(今年37岁,济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他虽给销售公司供货,但销售公司不知其真实身份,双方相识于当地挖机网络群,每次供货先电话联络,再由丁某送货上门。

2017年8月初,丁某落网后,警方从其窝点查获20套二手挖机配件,这些是丁某以每套7500元左右的价格收购所得。此外,警方摸清并抓获为丁某供货的上线杨某(今年32岁,钟祥人,住宜昌)。丁某与杨某相识于“挖机微信、QQ群”,而杨某提供的二手挖机配件也是从他人处购得。

随着警方侦查深入,为杨某提供二手挖机配件的郭某(今年44岁,陕西人)、黄某(今年45岁,广西人)及葛某(今年33岁,江西人)、康某(今年30岁,广西人)、李某(今年43岁,河南人)等相继落网。他们中除有两人纠合在一起作过案外,其他涉案人员都是单独作案,他们流窜安徽庐江、六安、江西高安、广西南宁、临桂、湖北巴东、荆州、当阳、荆门等地盗窃挖机监控器、泵控制器20余起。

据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们夜里出来,选择停靠偏远地带无人值守的挖机作案,采取开锁打开舱门进入挖机控制室后,盗走值钱的监控器、泵控制器。得手后,以一套5500元左右的价格售出,经多级转手加价到用户手中,一套价格1.7万元左右。

法院:7人犯罪最高领刑9年

案件办结后,东宝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起诉讼。

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7年7月,郭某先后2次在漳河新区、东宝区牌楼镇盗窃挖机显示器、泵控制器共2套,涉案财物价值共计70506元,销赃获款5000元。2017年6月至7月,李某先后5次在安徽省庐江县、六安市郊区盗窃挖机显示器、泵控制器共计5套,涉案财物价值共计242011.99元,销赃获款31000元。2017年5月,葛某先后2次在江西省高安市郊区工地盗窃挖机显示器、泵控制器共计2套,涉案财物价值共计19433元,销赃获款13500元。2017年9月,康某在广西省临桂县郊区窃得挖机显示器1个,涉案财物价值共计7760元,销赃获款800元。2017年6月,葛某、康某共同在江西省高安市盗窃挖机显示器、泵控制器1套,涉案财物价值共计19732元,销赃获款5900元。2017年4月至7月,黄某先后10次在湖北省巴东县、当阳市、荆州市、荆门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等地盗窃挖机显示器、泵控制器,涉案财物价值共计398571.73元,销赃获款45600元。2017年6月至7月,丁某先后8次从杨某处收购被盗挖机显示器、泵控制器、先后4次从李某处收购被盗挖掘机显示器和泵控制器,涉案财物价值共计585482.16元,转卖部分赃物销赃获款62500元。2017年6月至7月,杨某从郭某处收购被盗挖掘机配件1套、先后7次从黄某处收购被盗挖掘机配件,涉案财物价值共计383292.51元,销赃获款6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李某、葛某、康某、黄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丁某、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丁某、杨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黄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丁某、杨某、郭某、葛某、康某、黄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杨某已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6万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5万元;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对违法所得、涉案赃物予以追缴,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4人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此案,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盗窃罪量刑有标准

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介绍,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关于盗窃罪的量刑尺度为: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5万元的,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6000元,增加1个月刑期。

若具有以下情形,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多次盗窃的,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等。(记者 秦文 通讯员 王义进)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