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意泄愤不可取!荆门一男子扎胎撒气,毁坏13辆车,22个轮胎

06-12 10:50   云上荆门  

只因无法忍受父亲指责,荆门一男子王某竟用水果刀将停靠在路边的13辆车的22只轮胎扎破。近日,经荆门市掇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1个月。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31日早上7时许,掇刀区部分车主惊讶地发现,自己停靠路边的车辆轮胎竟被扎破了。随后,车主们报警。经查,2018年8月31日凌晨1时许,王某父亲打来电话,因家里的事将王某指责了一番。挂断电话后,王某感到十分气恼。为发泄不满情绪,王某在回住处途中,用挂在钥匙扣上的水果刀将掇刀地税路、群英路路边13辆车的22只轮胎扎破,随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扎坏的轮胎共计价值5614元。

荆门市掇刀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任意损毁私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以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处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一审判决后,王某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缓刑。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道路千万条,守法第一条,遇事不冷静,监狱两行泪。为生活中的一点小摩擦,寻衅滋事,随机寻找目标,故意扎坏他人汽车轮胎以发泄心中不满,最终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发生在王某身上的事再一次警醒大家切莫以身试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来源:掇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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