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荆门一男子不仅不戴头盔骑车,面对执勤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竟心生不满,破口大骂,最终因侮辱他人被掇刀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日。
黄某某辱骂执勤辅警现场
当日上午,交警一大队辅警张某在大队民警的带领下上路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整治。11时许,正在培公大道与荆和大道交汇路口执勤的张某发现一名男子驾驶电动车未戴安全头盔,于是立即将该车拦下,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其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也应佩戴安全头盔,便将该车放行。随后,张某来到人行横道中间的遮阴棚继续观察路口情况,不料该名男子竟然不服张某的安全教育,将自己的电动车推到张某面前后对其破口大骂,言语极其难听,并带有威胁性语言。正在道路对面执勤的民警见状前来劝说,男子依然不听劝阻,继续辱骂。
黄某某被带上警车
掇刀石派出所闻讯赶到现场,将该男子控制并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该男子叫黄某某,荆门人,今年46岁。原来,黄某某被拦下后发现张某很年轻,自己比他年长不少却被拦下进行教育,心中不快,而张某对黄某某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固定证据的行为更让其产生不满,遂上前辱骂。在派出所内,黄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辱骂张某的违法事实。
当晚,黄某某被行政拘留5日。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掇刀公安
责编:怡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