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一起开设赌场案,涉案人以营利为目的,合伙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一组10台组织赌博活动,且违法所得数额累计3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涉案男子为陈某,今年42岁,系钟祥人,无固定职业。
2017年1月至3月,陈某与人租用钟祥市郢中镇郊一民房,非法设置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并聘请一人在游戏机室内记账、上分、兑现。
2017年3月9日晚,该游戏机室被钟祥市公安局民警查获,一组(10台)游戏机、赌资、账本等被收缴。警方后经查明,陈某等人共获利4万元。经鉴定,收缴的游戏机一组10台,属于具有上分功能,并在游戏中以小博大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2017年3月22日,陈某在钟祥火车站被民警抓获。后来,陈某的亲属向公安机关退出陈某非法所得赃款。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陈某于2017年3月22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拘,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14日,陈某被逮捕。
一审法院 涉案人构成开设赌场罪
钟祥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一组10台组织赌博活动,且违法所得数额累计3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陈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陈某认罪态度较好,退出非法所得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扣押的电子游戏机等赌博用具予以没收;查获的赌资、赌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二审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陈某提起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他和合伙人共获利2万元,他仅分得1万元;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从轻处罚。
经查,证人郭某(游戏机室内记账、上分、兑现服务人员)的证言、合伙人的供述与陈某的供述互相印证,证明陈某与合伙人利用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非法获利4万元,陈某分得2万元。陈某的辩称与查明的事实不符。
此外,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在法定刑幅度内对他依法处刑,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法院遂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链 接
设置超10台赌博机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含本数,以下类同)的;
(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5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以上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6倍以上的;
(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5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犯罪的,从重处罚。
来源:平安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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