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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多次重申,违法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将一律严肃查处,即便如此,在利益的驱动下,依然有人妄图通过违法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谋取利益,结果被民警查获。
10月21日,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泉口派出所在辖区内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在检查行动中,民警发现在高店桥附近两家超市的仓库内储存有烟花爆竹。经询问,两家超市的老板邓某某、胡某某均未能提供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相关的许可证明,民警遂对两超市储存的44挂鞭炮、6盘盘子鞭、5个冲天炮当场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2018年1月,邓某某、胡某某均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行政拘留过。这次,面对铁一般的证据,两人的违法行为再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已均被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行、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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