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肉搜索、网络暴力、恶意举报等行为屡见不鲜,严重破坏了网络空间的正常秩序。已施行一个月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这些行为进行了明令禁止。那么,按照《规定》,这些行为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以下简称“使用者”)应该严守哪几条底线?来看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方禹的解读。
《规定》对使用者作了哪些要求?
两“应当”
●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
一“鼓励”
●鼓励使用者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五“不得”
●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近期,明星粉圈出现的在公共平台上“恶意举报”等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如果是,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方禹:
“恶意举报”等行为传递负能量,首先是不提倡的。对这些行为的定性,还要分析其产生的后果。一般来说,这类行为都有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违反了《规定》的要求,其信息属于违法信息,应当被禁止制作、复制和发布。《规定》也明确了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按照《规定》的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这类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进行人肉搜索、侮辱诽谤等违法活动,使用者会承担哪些责任?
方禹:
根据《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要求,使用者面临失信惩戒的后果。与此同时,此类违法活动有可能侵犯他人人格权,如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需要相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人肉搜索以非法使用他人个人信息为基础,《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若违反本条规定,将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刑法修正案(九)》中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人肉搜索行为同时可能触犯刑法规定,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侮辱、诽谤等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均有相应规定,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同时,侮辱罪、诽谤罪也是《刑法》所规定的罪名,行为人构成刑事犯罪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面对网上的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使用者有义务以投诉、举报等方式行使监督权。但应如何避免恶意投诉、举报等情况的发生?您有哪些建议?
方禹:
我有四点建议:
首先,需要每位网民严格自律,提高自身道德水平,树立底线思维,用好手中的权利,避免恶意行为的发生;
其次,鼓励实名投诉、举报,同时注重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再次,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恶意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予以必要的惩戒;
最后,也要理性地认识到,权利的行使也伴随着一定程度的滥用。维护网络生态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的工程,需要一定的容错机制,才能长久、稳定地促进网络生态健康、良性循环。
概括来讲,使用者应严守哪几条底线?
方禹:
对使用者来说,“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是总的原则,具体来说应该守住三条底线:
一是不能侵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参与网络活动时,不发布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不得利用深度学习、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违法活动,不得通过贬损党和国家形象的方式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二是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
三是不能干扰网络健康秩序,不得通过发布、删除等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
此次《规定》明确了使用者的主体责任,有何重要意义?
方禹:
我国网民目前已超过8.5亿,网络活动十分丰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关键是规范广大网民的上网行为。网民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网络生态治理就会事倍功半,不利于网络空间的健康有序运行。
一直以来,规范使用者的主体责任,是网信部门很多规范性文件的一贯要求,是实现依法办网、依法管网、依法上网的重要环节。《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等都对使用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多年的管理实践已经为内容管理形成了丰富经验,很多措施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产生了良性的效果,有必要通过《规定》对过去的管理规范进行归纳和升华。
《规定》的出台有哪些必要性?
方禹:
一是对过去各项内容管理规范进行总结。
以全面依法治国为指引,实现依法治网。多年来,网信部门已经逐步构建了内容管理的制度体系,基本覆盖了各类互联网应用和互联网活动。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边界也逐渐厘清,实名制、人员管理、日常巡查、应急处置、辟谣机制、举报投诉等管理要求已经被广为接受并在实践中得到认真执行。有必要将互联网内容管理的各项制度以部门规章的层级进行集中化的统筹安排,进一步落实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法治化要求,为建设网络强国提供坚实保障。
二是科学区分网络内容,分类治理。
《规定》将内容管理由“二分法”调整为“三分法”。过去,网络信息分为合法信息和违法信息。实际上,在两种信息之间有很大的灰色地带和模糊地带,给低俗信息、负面信息等不良信息留出了可乘之机。《规定》把握了网络信息内容发展规律,将网络信息分为合法信息、不良信息和违法信息,鼓励合法信息,禁止违法信息,同时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精准回应了新时代内容管理的诉求,对于新时代内容管理、网络生态全面治理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三是精准规范个性化内容。
技术的发展提升了内容服务的方式和类型,群体化、阶层化使得内容获取的个性化要求更为突出,也蕴藏了巨大的市场空间。个性化内容提供受到追捧,但也产生了问题。尤其是算法的不透明、不确定等因素,给个性化内容服务带来了挑战。《规定》对此也进行了回应,通过“算法推荐模型+人工干预+用户自主选择”的有机结合,为构建一个具备整体性、群体性以及个体性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奠定了基础。
来源:“网络传播杂志”微信公众号
编辑:怡憬
审核:何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