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被称作“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规定,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民法典颁布之后,禁止高空抛物正式成为法律层面的一项禁止性规定,关于高空抛物规定的细化,使得相关内容更加完善,更具备可操作性了。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刘薇:“首先是明确了一个物业的责任,以前在侵权法里面是对此没有规定的,现在就明确地要求物业管理人,他必须有一个安全保障义务,如果说他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他就应该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一个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那么,建筑管理人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有哪些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刘薇:“比如说,他就应该选择是对整个物业的安全环境进行一个更好的监管,增加巡逻、巡查的次数。再就是排除高空存在一些物品,有可能发生坠落的隐患,也可以对住户进行一些宣传,定期的宣讲,这些都是不难实现的。然后可以给物业一些压力,让他们去把整个园区内的监控系统做好,这样的话也可以更好地厘清侵权人。”
民法典明确了各方责任,既可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督促相关方自觉履行职责义务,预防和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
湖北洋丰安居物业有限公司西山林语项目经理 陈健:“禁止高空抛物这个事情我们一直在做,包括平常的宣传,巡逻都有。民法典颁布以后,我们物业加强了这方面的力度,第一我们物业上门对业主加大力度宣传;第二我们会加派人手进行小区安全隐患排查;第三我们会增加监控设备,对小区做到全覆盖,如果有这种事情发生,我们会配合调查。”
此外,“难确定”是高空抛物伤人案件的一个难点。如果真的遭遇到了高空抛物,要求伤者自己去查明谁是责任人,难度很大。为解决取证调查难的问题,民法典也特别作了规定。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刘薇:“就是明确了公安机关的一个责任,也就是说现在公安机关它有这个义务,去及时地查清这个侵权人是谁,更好地保障这个被侵权人的权益。”
来源:荆门广播电视台 尉燕 郑海峰
编辑: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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