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近日,3名青年误以为贩卖数颗毒品麻果,获利不足百元并无大碍,殊不知其行为已触犯国家法律,后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白庙派出所依法刑事拘留。
6月上旬,荆门城区一吸毒人员刘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数百元毒资后欲购得4颗毒品麻果吸食。
随后,犯罪嫌疑人张某甲联系犯罪嫌疑人李某,让其驾车将毒品送至吸毒人员刘某,从中获利数十元。次日,刘某再次与犯罪嫌疑人张某甲联系欲购买毒品,因张某甲手中“缺货”,于是联系其朋友张某乙,并以低价购得数颗毒品从中赚取一定差价,再通过差价购得毒品麻果供自己吸食,余下的再卖给刘某。
6月8日,白庙派出所、禁毒大队联合开展“飓风扫毒”行动中,抓获张某甲等4人,经突审,张某甲、张某乙及李某等3人对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刘某也如实供述其吸食毒品麻果的违法行为。
目前, 张某甲等人因贩卖毒品已依法被刑事拘留,刘某因吸食毒品被治安处罚。
在荆门市看守所大门口,张某甲等人落下悔恨的泪水,殊不知因贩卖数颗麻果面临的是牢狱之灾,法不容情,等待张某甲等人的必将是法律严惩。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掇刀公安
编辑:怡憬
审核:郑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