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鬼”冒充“李逵”诈骗50万元 沙洋警方千里追捕抓获归案

06-30 10:42   云上荆门  

假冒企业股东,与他人签定合同,收到货款后便失去踪迹......6月29日,沙洋警方成功侦破一起“李鬼”冒充“李逵”的诈骗案。

去年9月,一家外地企业向沙洋县公安局后港水陆派出所报案,他们报称与后港本地一家铝材厂的股东郭某签定了合同,并且付了款,但却一直没有收到货物。经过初步调查,民警发现这家铝材厂并无一名叫郭某的股东,也没有查到这笔业务记录,疑似这是一起诈骗案,随即组织专班展开侦查工作。

上图为嫌疑人被抓获归案

民警根据报案人提供的合同及线索抽丝剥茧,嫌疑人郭某进入警方视线。调查得知,郭某曾于2017年找过这家铝材厂谈合作,表示每年为铝材厂代理销售50万元的货物。签定合作协议后,郭某以工作需要为由索要了该厂区内的一间办公室,但此后郭某却从未卖出任何货物,2019年铝材厂终止了合作并将办公室收回。

上图为民警在抓捕现场查获的银行卡

经过进一步调查,民警确定正是郭某偷梁换柱,骗取了受害人的货款。原来,郭某在铝材厂取得办公室后,又私下注册了一家与铝材厂名称高度相似的公司,并打着这家铝材厂的旗号对外发布招商信息。2018年8月,郭某与其同伙冒充铝材厂的股东,带领已有合作意向的某外地企业负责人参观厂区,取得了受害人的信任,并签订了20余万元的产品代理权合同。然而,受害人向郭某付款后却一直没能等来货物,郭某一再拖延,直至销声匿迹。

上图为嫌疑人实施诈骗时所使用的办公室

6月10日,民警发现嫌疑人郭某的踪迹,在千里之外的浙江金华某小区将其抓获归案。随后民警对其他同伙展开追捕,截至6月底,所有嫌疑人全部到案。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合同诈骗常见形式

其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中,具体内容为:[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犯罪数额4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来源:沙洋公安 吴亚琪 黄翔

编辑:怡憬

审核:郑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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