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的一个凌晨,李某某睡梦中惊醒
正在其卧室实施盗窃的熊某某见状
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未能得逞
熊某某在被害人李某某清醒的情况下
利用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
又将李某某放在床头柜上的一部手机
拿走后离开现场
2019年7月
公安机关以熊某某涉嫌盗窃罪和强奸罪
向东宝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依法
将熊某某涉嫌盗窃罪、强奸罪
改变定性为抢劫罪、强奸罪
一审判决
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罚金1万元
终审判决
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罚金1万元
近日,由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提起抗诉、荆门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熊某某抢劫、强奸一案,荆门市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对抢劫罪部分由有期徒刑四年依法改判为十一年,与强奸罪所判处的二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2019年4月的一个凌晨
熊某某来到某栋居民楼,使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李某某家的大门,进入其卧室实施盗窃。熊某某见卧室里有一个皮包,便将包内30余元现金翻出并装入自己口袋里。此时,李某某被惊醒,熊某某见李某某醒来,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未能得逞。后熊某某在被害人李某某清醒的情况下,利用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又将李某某放在床头柜上的一部手机拿走后离开现场。
2019年7月
公安机关以熊某某涉嫌盗窃罪和强奸罪,向东宝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反复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后,依法将熊某某涉嫌盗窃罪、强奸罪改变定性为抢劫罪、强奸罪。
2019年10月
东宝区检察院以熊某某涉嫌抢劫罪、强奸罪向东宝区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东宝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熊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强奸罪判处熊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东宝区检察院经对一审判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为盗窃进入他人户内,在实施盗窃时被害人被惊醒,熊某某临时起意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了强奸(未遂),在离开被害人家中时,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将其手机劫走,熊某某劫取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故本案中熊某某的抢劫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本案中,一审法院未认定熊某某的抢劫行为为“入户抢劫”,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
2020年1月
东宝区检察院以熊某某构成入户抢劫向荆门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2020年6月
经开庭审理,荆门市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认定熊某某入户抢劫情节,以抢劫罪依法改判熊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与强奸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本案的抗诉成功,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东宝区检察院将继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讯员张妍 寇帅)
来源:东宝检察
编辑:瑞雪
审核:郑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