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恒等17人涉恶案件终审宣判

08-20 17:29  

日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邵某恒等17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邵某恒犯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万元予以追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6万元;车某军、陈某玮等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2018年10月19日晚,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组织120余名民警分成22个作战小组,一举将邵某恒组织卖淫团伙的12名管理层人员和在荆的多名卖淫女全部抓获归案,同时将涉嫌卖淫的3处窝点全部查封。历时半年的侦办,警方查明:2002年至2018年10月,以邵某恒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荆门山外山足浴中心、荆门市半坡足浴中心、荆门市清源沐足保健会所为掩护,长期在荆门城区从事组织妇女卖淫的犯罪活动,获取大量非法收益。

为维持三家店面的稳定经营,2015年3月,邵某恒雇请车某军为清源沐足负责人。在邵某恒授意下,车某军招募打手以暴力和暴力威胁的方式负责维护三家店面的安全和纠纷处理。2017年5月,清源沐足足浴技师曹某美与江苏商人凌某发生纠纷后,车某军以威胁、恐吓的方式出面解决纠纷,敲诈勒索凌某2.6万元。    

此外,为谋取更多不法利益,邵某恒还安排车某军、王某兵等人以承包荆门城区酒店保健部、到城区酒店发招嫖小卡片等方式,拓展店外组织卖淫业务。

2020年1月,东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邵某恒、王某兵等8人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此案。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二审法院认为,以邵某恒为首的犯罪组织以足浴店为掩护,长期在荆门城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其中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邵某恒,骨干成员车某军、陈某玮、王某兵、代某厚,重要成员陈某、彭某艳、孙某山、朱某辉、姜某芳、丁某、杨某燕、陈某琴、鲁某明、赵某洋。该犯罪组织人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分工明确,长期多次实施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寻衅滋事、威胁、恐吓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二审法院认为,邵某恒作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邵某恒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上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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