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检察官自行补充侦查,让案件“起死回生”

09-10 11:05  

近日,钟祥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危险驾驶案可谓一波三折。承办检察官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完善了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使案件得以顺利起诉,让案件“起死回生”。

案情回顾

事情还要从2019年8月的一天说起,当日向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提取其人体血液送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9.16mg/100ml。

案件移送至钟祥市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该案过程中,发现向某人体血样提取登记表中应由医务人员填写的皮肤消毒液名称一栏填写的是“医用酒精”,且字迹与医务人员签名的字迹明显不同。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提取血液样本时,皮肤消毒液不应使用含醇类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消毒剂。

虽然向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非常高,但如果提取血样时违反办案程序规范用医用酒精进行皮肤消毒,则可能导致血样受到污染,影响检验鉴定的客观性,该检验鉴定意见则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从而使案件无法起诉。

为了弄清案件真相,承办检察官调出案发时提取血样时的视频资料,反复仔细查看。发现医务人员使用的消毒液容器是棕色的瓶子,沾有消毒液的棉签也是棕色的。

如果是医用酒精消毒,棉签怎么会是棕色的呢?消毒液到底是碘伏还是酒精?如果是碘伏,为什么登记表中写的是医用酒精?是笔误还是另有隐情?

为了提高办案效率,降低“案-件比”,承办检察官决定自行补充侦查。经向提取血样的医务人员询问,其证实当天是用碘伏进行皮肤消毒,该医院静脉抽血都是用碘伏消毒,不可能是医用酒精。当天其在填写提取血样登记表时,只填写了自己的单位和姓名,消毒液名称不是其本人填写,办案人员也没有要求她填写。

之后,承办检察官又向侦查机关了解情况。原来,该案中途更换了承办人,新接手的承办人发现血样提取登记表中皮肤消毒液一项未填写,就想当然填写为“医用酒精”。

至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符合起诉条件。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其对案件事实及检验鉴定意见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迅速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普法小常识

1、自行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020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和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相关要求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2、醉酒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80mg/100ml),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3、案件比

被喻为衡量司法办案质效的“GDP”,是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核心指标。“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件”数越高,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越长,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低,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差。创立这一评价标准意在督导检察官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司法能力,努力把工作做到极致,避免不应有的程序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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