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0日下午,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故意杀人、盗窃犯王某执行死刑。
2018年初,罪犯王某与被害人江某某(女,殁年50岁)相识,并多次进行性交易。同年3月30日,江某某到沙洋县后港镇黎桥村王某家中留宿。次日夜里,王某与江某某在王某家卧室发生口角,王某遂拿起放在床头的一根铁棍朝江某某头部连续猛击数下,致江某某因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4月1日上午,王某将江某某的手机扔到后港镇西湖内,后在自家后院附屋内南侧房间挖掘一处深坑。4月3日凌晨,王某将江某某所佩戴的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共价值6623元)、一对铂金耳环取下,将江某某尸体从卧室转移至深坑掩埋。之后,王某将江某某钱包内800元现金据为己有,将从江某某尸体上取下的首饰变卖,获得赃款5890元。2018年4月9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沙洋县黎桥村将王某抓获。
罪犯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杀害被害人后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罪犯王某在与被害人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后即起意杀人,持铁棒连续猛击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作案后为掩盖罪行而清理现场和作案凶器、掩埋尸体、毁灭证据,作案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罪犯王某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宣判后,罪犯王某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判处罪犯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2020年12月10日将罪犯王某验明正身,在指定刑场执行死刑。
来源:云上荆门综合荆门法院
编辑:芸
审核:郑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