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不处罚,检察意见补漏洞

04-21 14:41   云上荆门  

自家果园的水果成熟了,

可来往的鸟类啄食水果

却让人很头疼,

架起粘网捕鸟听起来无可厚非,

但你知道吗,

这种行为可能也会涉嫌违法!

案情回顾

余某某是钟祥市石牌镇某村村民,2020年7月,余某某为防止鸟类啄食水果,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于禁猎期在果园内(属禁猎区)架设粘网6幅,对进出果园的鸟类进行捕捉。

在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后,公安机关迅速赶往现场,经办案人员清点,共在粘网上发现野生鸟类尸体21只,其中一只为丝光椋鸟,属于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且6幅粘网均为猎捕鸟类的专用捕鸟网。

案件移送至钟祥市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了余某某,对其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开展释法说理,向余某某普及了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以前都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以为在自己家捕鸟没什么事,感谢检察官向我普法,我愿意认罪认罚......”在检察官的教育引导下,余某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和违法性。

承办检察官认为,虽然余某某实施了非法狩猎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一致认为余某某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在提请检察长批准后,该院对余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但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为切实抓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规定的落实,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钟祥市检察院依法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该局对余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检察意见书后,积极响应,迅速行动,向余某出具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余某某处以行政处罚,余某某接受并履行了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醒

农户为了保护庄稼、果园可以采用塑料条、反光条等驱鸟方式,但粘网对鸟类伤害极大,这种方式不可取,保护鸟类对维持自然生态平衡、科研、教育、文化经济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检察官在此呼吁大家积极参与到保护野生动物的行动中来,守护鸟语花香的美好家园。

法律小课堂

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检察意见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措施时,与不起诉决定书一并送达有关主管机关或向其他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及检察意见时适用的法律文书。

来源:钟祥检察院

编辑:刘哲

审核: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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