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2日,钟祥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冯某污染环境作出判决,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9年9月,冯某(湖北省南漳县长坪镇阳太坪村人,现居住于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豪沟村)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钟祥市胡集镇福泉村王集矿原水电厂场地,后从他处购得炼铅设备欲建炼铅厂,并采购40余吨废旧电瓶放置于租赁场地,欲从废旧电瓶中提炼铅营利。2019年10月14日15时,冯某将炼铅设备组装调试、并进行试生产。10月15日9时被群众举报,因感到事情的严重性,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当即邀请钟祥市公安局共同对冯某无证炼铅厂进行了查处,现场查扣非法提炼废旧电瓶提炼成的铅19吨,铅灰4.65吨,废旧电瓶22.41吨。后经生态环境、公安两部门通力合作,历时一年多的时间,先后转战河南、安徽多地调查取证,终将冯某因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犯罪提起诉送,最终冯某因污染环境罪获刑。
[案件启示]
本案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执法人员高度责任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问题果断,最大程度减少对环境的危害。一是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执法人员在接到群众举报后意识到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严重性和后果,立即联系公安部门配合,开展现场勘察、锁定违法现场,固定证据。二是第一时间实施查封扣押措施,避免产生更严重的污染后果。三是第一时间移送案件,调查取证结束后,抓紧整理相关资料及证据,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做到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有效衔接。
来源: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
编辑:郑芸
二审:杜莉
三审:郑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