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罚金+终身禁入+公开赔礼道歉,这个行为代价很大

07-12 15:55   云上荆门  

近日,由钟祥市检察院提起的李某甲、田某某等6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尘埃落定。

三名被告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其余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相应的罚金;六被告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判令六被告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8年5月下旬,钟祥某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甲和副总经理田某某商量,给牲猪注水增重,以增加销售收入,李某甲安排田某某联系注水人员。

田某某遂联系上李某乙商定注水提成事宜。

后李某乙邀请张某甲、张某乙、吕某携带药水、工具到该公司具体实施给猪注射药水工作。

2018年6月4日至12日,共生产、销售注水猪肉13万余公斤,销售金额达190万余元。

经司法鉴定,上述注射药水检测出肾上腺素成分,系中国动物检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禁止使用药品。

2019年3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钟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刑检部门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审查,认为李某甲、田某某等6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同时,其行为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钟祥市检察院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一审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荆门市法院提出上诉,该院裁定发回重审。被告人不服重审判决再次上诉,荆门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钟祥市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危害食药安全的犯罪成本,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保驾护航。

来源:钟祥检察

编辑:刘哲

审核: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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