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用定产”,提高磷石膏综合利用率 ——《荆门市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政策措施》摘要

09-22 10:46  

编者按:2018年我市出台《荆门市加快推进磷石膏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市财政每年设立1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建设。为促进磷石膏的综合利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荆门市推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有关精神,今年,我市进一步出台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政策。

(一)

市政府设立磷石膏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每年根据测算纳入年度预算,用于支持辖区内各县市区磷石膏新建、扩建项目及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引进和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运用。

(二)

按照“控制增量、消化存量、逐步平衡”的原则,严格实施“以用定产”,依法对磷石膏利用率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予以停产、限产。新建、扩建磷铵项目必须具备自身处置磷石膏的能力。

(三)

各级各部门建立新建、扩建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绿色通道”,并享受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在水、电、天然气等要素配套方面予以重点保障和倾斜,符合条件的直接纳入电力市场化交易。将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纳入各级重大项目库,积极争取国家、省政策支持。

对新建、扩建的以磷石膏(含磷石膏粉)为主要原料的综合利用项目,从开工之日起三年内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超过5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的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

实施利用补贴政策。对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每年消纳的磷石膏由相关县市区财政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及方式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并执行。市域范围内跨县市区销售磷石膏的,由磷石膏产生企业所在地政府对接受利用企业予以补助。

(五)

鼓励技术引进。鼓励企业积极引进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发明专利,对首次引进且项目建成投产运行的,每项发明专利给予3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自主研发的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发明专利,并且项目建成投入运行的,单个专利给予5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上两项政策可叠加享受。

(六)

加大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市住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等部门及时发布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目录、造价、质量标准等信息。对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符合标准,经过主管部门备案的产品,依法纳入政府采购计划范围,在政府性工程中率先推广使用。对直接利用本地磷石膏(含磷石膏粉)生产销售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的,按照销售收入3%予以奖励,销往市外的按照4%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个财务年度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七)

对于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八)

实行一年一兑现。已享受市级其他资金支持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支持。

(九)

在全市推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列支100万元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宣传推广。

来源:荆门市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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