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记者昨日从市安委会办公室获悉,当前我市正在全面推进此项工作。
据悉,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为提升燃气使用单位安全保障能力,避免发生燃气泄漏或爆炸事故,市安委会办公室专门下发通知,就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有关事项进行安排部署。
通知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供气企业和报警器销售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压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广泛开展宣传,全面督查检查,确保餐饮等使用燃气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工作得到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用气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通知强调,燃气企业对新开业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要督促其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后,方可开通燃气使用。对已开通燃气使用但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要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改正的,在书面告知用户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后,可暂停供气。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相关规定,未落实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市安委会办公室
编辑: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