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磷石膏综合利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1〕73号)、《荆门市推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荆工文〔2020〕7号)有关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 总体原则和目标
按照“控制增量、消化存量、逐步平衡”的原则,坚持“以用定产”,依法对磷石膏利用率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新建、扩建磷铵项目,项目自身应当具备磷石膏处置能力。到2025年,全市引进和培育年综合利用磷石膏30万吨以上的企业5—10家。
第二条 设立专项资金
市政府设立磷石膏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每年根据测算纳入年度预算,用于支持辖区磷石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引进、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
第三条 鼓励企业新建项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开辟新建、扩建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绿色通道”。磷石膏综合利用新建、扩建项目应当享受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在水、电、天然气等要素配套方面予以重点保障和倾斜;符合电力市场化交易条件的,直接纳入电力市场化交易。将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纳入各级重大项目库,积极争取国家、省政策支持。
对新建、扩建的以磷石膏(含磷石膏粉)为主要原料的综合利用项目,从开工之日起3年内建成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超过5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的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来源:荆门市经信局
编辑:杜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