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为一遭受家暴的女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女子的丈夫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和骚扰、跟踪、接触,否则将面临法律处罚。
申请人为荆门城区一六旬女子,被申请人为其丈夫。前不久,女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理由是她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且通过法院正与丈夫起诉离婚。
法院受理后快速调查,了解到男子对女子动过手,起因是家庭琐事吵嘴,且有多次报警记录。
法院审查认为,依据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女子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男子多次对女子实施身体伤害、言语威胁等侵害行为,女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5月7日,法院依法对女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裁定,禁止男子对女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男子骚扰、跟踪、接触女子。
为了避免人身安全保护令成“一纸空裁”,法院立案庭负责人邹艳丽上门向当事双方送达了裁定书,对当事人解释了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并对男子的家暴行为予以口头教育和训诫。男子表示不再对女子施暴。
随后,邹艳丽又依法分别向当事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派出所送达该裁定书,请这些部门协助执行,随时关注当事双方情况。
据悉,该人身安全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4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邹艳丽提示,家庭暴力对象是家庭成员任何方,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及时向所在地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寻求帮助,也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当事人要注意收集证据,以此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来源:云上荆门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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