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荆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03-01 18:27  

3月1日,荆门市正式施行《荆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该《办法》共包含八章三十七条,对垃圾分类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明确且详细的规定,使得荆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新施行的《办法》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影响?一起来看看吧!

推动建立“全分类体系”

推进垃圾分类工作,难在建立“全分类体系”。《办法》对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运输、分类处置等都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以环环相扣推进科学管理。

其中,在分类投放方面,明确了我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如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约定的实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无实际管理人的,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在分类收运和处置方面,《办法》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和负责单位职责,并指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对不按照要求分类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明确生活垃圾管理职责

《办法》明确了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义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教育。《办法》还明确了部门职责,规定“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做不好将面临最高一百万元罚款

在日常生活中,有市民会发现未在规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生活垃圾混收混运等现象,新出台的《办法》将把这些行为与法律责任挂钩,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最高一百万元的罚款。

如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办法》,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场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来源:荆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编辑:孙弋雯

审核:黄韶光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