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有效防止道路扬尘污染,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23年4月1日起, 无牌无证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标识的车辆,一律不得在中心城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一、工程施工单位在开工五日之前,须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报辖区城管部门备案,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二、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车辆,必须随车携带公安部门配发的城区通行证和城管部门配发建筑垃圾运输标识。
四、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车辆,按照报备的时间和路线实行全密闭运输,不得带泥上路、抛洒滴漏,不得超载超速,按建筑垃圾管理要求,安装卫星定位和可视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安、城管部门将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对违反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为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特此通告。
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荆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2023年3月23日
编辑:杨帆
二审:黄韶光
三审:彭良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