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拒执罪”案

©原创   04-24 19:28  

日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鲁某因犯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0 年11 月 24 号,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被告人鲁某、陈某应该在2021 年 10月 21 号前履行偿还原告简某某借款 300 万元及利息的义务,若鲁某、陈某不按期足额履行,则筒某某有权对鲁某、陈某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期间,鲁某将不动产卖出偿还他人欠款,没有履行法律裁定的还款义务。

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鲁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告人鲁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对她作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的判决。

(荆门九派通融媒体中心    编辑:裴思思   三审:王刚)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