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非法采矿案已判决

05-08 11:08  

开采自家山上的矿产也要依法申请采矿许可证,否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近日,钟祥市法院对钟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曾某某非法采矿案作出判决,分别判处杨某有期徒刑至二年三个月,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2017年,曾某某为建鸡场,请人采挖了自己位于钟祥市磷矿镇自留山上的部分山体,采挖的岩砂一直堆放在山上。两年后,曾某某看到别人在山上采挖岩砂出售获利,想到可以将此前采挖的岩砂销售用于补贴家用。于是,曾某某找到杨某,将堆放在自留山的岩砂卖给了杨某。杨某在拖运购买的岩砂时,却偷偷打起了采挖曾某某山上岩砂出售获利的主意。曾某某发现杨某在自家山上偷挖岩砂,便多次找杨某商议采挖矿砂费用。最终,杨某同意按每车200元的价格向曾某某支付岩砂费用。2019年来,杨某雇请挖掘机在曾某某的山上开采建筑石料用花岗岩矿达三万余吨,矿产价值70余万元。在开采过程中,杨某经常选择在深更半夜、节假日进行开采,并安排放哨人员在路口巡查,以逃避执法监管和打击。

检察官认为,杨某、曾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许矿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决定提起公诉。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进行申请,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即便是开采自家自留山上的矿产资源,也应当依法申请采矿许可证。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指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增强环境资源保护法治意识,知法、守法,共建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家园。

来源: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唐璐

审核:鲁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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