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公安:莫让“火”成“祸”,男子上坟烧纸引发火灾被拘留!

05-10 18:44  

近日,沙洋县公安局十里铺派出所查处一起过失引起火灾案,一男子因上坟烧纸不慎引发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约2万元,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事件回顾

今年3月,该男子携带纸鞭等祭祀物品,前往十里铺白庙村5组坟墓集中点上坟,在烧纸钱时引燃周边的杂草,因当天风势较大,火势迅速蔓延失去控制,造成墓地周边林木被烧毁。事后,沙洋县消防救援大队立案调查,评估经济损失约2万元。4月26日,沙洋县消防救援大队将该起案件移交至沙洋县公安局十里铺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处理。

目前,沙洋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男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民警提示,使用明火要注意安全,更要合法合规,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近期进入油菜收割期

关于禁止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

有如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①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②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①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②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③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①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通讯员:李国威


来源:沙洋县公安局

编辑:孙弋雯

二审:黄韶光

三审:彭良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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