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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分散化、抽象化”的禁止性条款进行“集中化、具象化”,政府采购活动中哪些事情不能做、哪些可以自主决定,市场主体和参与活动各方能够一目了然,将有助于打破政府采购领域各种形式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对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近日,市财政局印发《荆门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荆财采发〔2023〕105号,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明确了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55类200条禁止行为,对资格条件、评审因素及过程、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信息公开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禁止内容和政策依据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归纳,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了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了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负面清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绳,以《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为基础,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以采购全过程为主线,以五大适用主体为重点,着重强调了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禁止行为。例如,对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明确了“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违规向供应商收取采购文件费用”等禁止事项,既落实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要求,又结合了我市全面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工作实际,还突出了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工作主题,有助于进一步降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成本,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针对五大不同适用主体,《负面清单》科学划定了政府采购禁止行为“红线”。在落实主体责任方面,对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明确了6大项36类134条具体禁止行为内容,占《负面清单》禁止行为的67%,“全过程、全环节”地压实了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主体责任。在放宽市场准入方面,对供应商明确了6类30条具体禁止行为内容,仅占《负面清单》禁止行为的15%,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定的禁止行为外,并未增加其他禁止事项,充分体现了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法理思想,最大化地保障了供应商权益。在强化执行和监管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明确了7类20条具体禁止行为内容,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明确了6类16条具体禁止行为内容,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了各方主体责任。
《负面清单》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分散化、抽象化”的禁止性条款进行“集中化、具象化”,政府采购活动中哪些事情不能做、哪些可以自主决定,市场主体和参与活动各方能够一目了然,将有助于打破政府采购领域各种形式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对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发挥积极作用。下一步,市财政局将以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为抓手,重点加强《负面清单》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各方当事人行为,确保政府采购活动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来源:荆门市财政局
编辑:琳达
二审:黄韶光
三审:彭良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