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分”“黑吃黑”不成引发聚众斗殴,结果......

10-19 19:17  

假意出借银行卡“跑分”洗钱

实则打算“黑吃黑”截胡分赃

怎料钱没到手还被打

集结人员、准备刀具、约好车辆

深夜斗殴刚开始就被抓获

......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不断演变,随之衍生出“掐卡”类新型犯罪,即假借为电诈上游犯罪提供银行卡转移赃款“洗钱”之机,通过挂失、取现等方式占有卡内钱款,俗称电诈“黑吃黑”。日前,湖北省沙洋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参与,通过微信群召集共谋实施电诈“掐卡”活动,进而诱发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犯罪的刑事案件。该院依法审查后决定,对包括1名未成年人在内的10名被告提起公诉,对5名涉案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决定。法院一审判决10名被告十一个月至三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均认罪服判,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听说这样来钱快又简单”

16岁的小尹是家中独子,父母做点小生意,家境较为殷实,对他也比较溺爱。小尹在上学之余,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某某等一群社会上的“大哥”。“大哥”们为人大方,出手阔绰,经常邀请小尹等人聚餐、上网,一来二往关系日益密切。

2022年11月的一天,李某某邀请小尹一起去临市“下钱”。所谓“下钱”,就是指电信诈骗“掐卡”犯罪活动。原来,李某某打算假借提供银行卡给电诈分子“跑分”转移赃款之机,通过手机网银把赃款转走并私吞。小尹有些犹豫,没有立马答应。但李某某向其承诺,会多找几个兄弟开车一同前往,赚的钱一半给卡主,一半去的兄弟们平分,小尹只需要坐车跟着去一趟就可以了,这样来钱又快又简单。小尹于是心动了,决定参与其中。为壮大声势,李某某又通过微信群联系了未成年人小廖等几个人,打算一同前往。

次日,他们联系诈骗上游人员,假意在临市见面,提供银行卡,帮助“跑分”转移赃款。又联系卡主周某某,让周某某准备好银行卡、身份证等,一起去邻市“下钱”,并承诺事成之后分一半的钱给周某某。一行人分乘两辆车,踏上了这趟梦想中的电诈“黑吃黑”淘金之旅......

“你们是不是来‘下钱’的?”

抵达临市,刚和电诈上游分子朱某某等人碰上头,李某某等人的计划就出现变故。“你们是不是来‘下钱’的?”朱某某仅带了罗某某前往,当看到卡主周某某带了很多同行人员时,心生怀疑,当下就决定取消交易。

“你说不干就不干,是耍我们吗?”见计划落空,李某某一方非常生气。双方爆发口角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其中部分人员因此受伤,见围观人员越来越多,双方随即离开了现场。

虽然都返回了家中,但双方的“梁子”算是正式结下了。他们继续通过电话、微信等争强斗狠,矛盾进一步升级。11月底的一天,双方约定见面打一架。李某某随即通过电话、微信联系人员和车辆,一行十余人驾车前往约架地点。路途中,李某某还安排小尹和小廖前往路边一家已经下班关门的五金店,拨打电话喊来店主,购买了十余把弯镰和拖把棍,组装之后分给参与人员每人一把,打算用于打架斗殴。

与此同时,朱某某一方也邀约人员,携带刀具,驾车前往约架地点。当日凌晨,双方人员在约定地点碰面后,拉开架势准备打架。就在此时,接到110紧急指令的公安机关闻讯赶到,参与聚众斗殴人员均第一时间被警方抓获。

“我愿意认罪认罚”

“我都是听李某某安排的,既没有骗到钱,也没有动手打人,这样也是犯罪吗?”归案之后,小尹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自己的所作所为已经涉嫌犯罪,即将面临刑法的惩处,作为未成年人,小尹对此还没有足够清醒的认识。

2023年3月,案件移送沙洋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将未成年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案处理,并及时启动社会调查、心理测评等特别程序,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耐心释法说理。六名涉案未成年人均在检察环节认罪认罚。

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小尹说:“我现在很后悔去‘下钱’,也不该头脑发热跟他们打架,这些都是违法的事情。我愿意认罪认罚,希望能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

经综合评估6名涉案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成长经历、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监护帮教条件、再犯可能性等因素,检察机关依法对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内又犯罪的1名涉案未成年人撤销原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一并提起公诉。对小尹等2名涉案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3名涉案未成年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家庭教育不到位、监护缺位、过度溺爱等问题,该院向6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联合社工组织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培训,督促监护人加强家庭教育和关爱,帮助涉案未成年人回归正常家庭生活。

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该院征得小尹和小廖父母同意,将二人送入未成年人观护基地,量身定制个性化帮教方案,通过法治教育、劳动实践、公益服务等增强法治意识,矫正不良习惯,同时补习文化课程,与校内进度相衔接。

检察官持续关注着二人的帮教情况,小尹和小廖每个月也都会将自己的心路历程记录下来寄给家长和检察官,一字一句皆是对过往违法犯罪行为的悔过和对未来的期待。

“以为那些所谓的‘大哥’对我好,可真出了事,没有一个人来问过我、管过我,都是父母为我忙前忙后,想起以前做的事就后悔,太对不起我的父母了。”

“现在的我是个崭新的我,以后我要走正确的人生道路,遵纪守法,不让父母为我担心。”

在和检察官的面对面回访交流中,二人均表示,要继续完成学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综合履职强化未成年人全面保护

刑事案件虽然办结,但是案件中的一个细节引发了检察官的关注。案发当晚10点,某五金店铺本已关门,未成年人小尹和小廖拨打店铺预留电话,顺利购买了十余把砍刀、弯镰,与拖把棍组装,打算用于打架。这些刀具是否属于“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五金店铺能否向未成年人出售上述刀具?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砍刀、弯镰一般用于农村地区砍柴,在城市生活中并不常见。该院在调查核实基础上,结合器具材质、特征等进行实质性判断。涉案砍刀、弯镰长约30厘米,采用铸铁材质,刀身较重、刀刃锋利,组装长约20厘米的拖把棍,如用于打架斗殴,伤害性远高于常见的菜刀、水果刀等,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伤害危险性。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一般社会认知的角度考虑,应当认定为“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五金店铺存在未履行审慎判断义务、未核对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未对购买用途进行核实等不规范经营问题。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对此怠于履行监管职责。

该院在实地摸排、邀请未保领域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调查、走访行政监管部门、召开公开听证的基础上,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提出建立未成年人禁售清单制度,开展行业专项检查,加强宣传管理,形成监督合力等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回复并积极整改,向涉案五金经销户制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组成工作专班对该县五金零售商户进行全面检查,在店铺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警示标识,多措并举加强对五金零售行业的监督管理。

在此基础上,该院还会同教育、市场监管、公安、商户代表围绕未成年人获取伤害性器具风险隐患问题深入研讨,凝聚治理共识,并积极争取该县未保委工作支持,推动加强对实体、网络五金销售商户的监督管理,健全校园内外未成年人获取伤害性器具发现、报告、处置工作机制,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共筑未成年人保护“同心圆”。


来源:沙洋县检察院

编辑:孙弋雯

二审:黄韶光

三审:彭良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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