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上午,湖北省检察院召开湖北省检察机关推进轻罪治理体系建设暨轻罪治理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8件湖北省检察机关轻罪治理典型案例。沙洋县检察院办理的许某某、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入选。
案例
许某某、李某某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年沙洋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许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先后向沙洋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二人为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补偿款,该院依法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年12月18日晚,许某某、李某某结伙再次来到沙洋县毛李镇余家台长湖水域(该水域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面禁捕),将2条三重刺网予以投放。次日2时许,二人收网后在划船返回途中被执法人员查获。经称重,共捕获白鲢151.4公斤。经鉴定,上述刺网为禁用渔具。同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决定对二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李某某又来到长湖水域将2条三重刺网予以投放。当晚李某某收网后不久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称重,共捕获白鲢等渔获物125.8公斤。经鉴定,上述刺网为禁用渔具。2023年2月16日,沙洋县人民检察院以许某某、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同年4月11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许某某、李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九个月。针对许某某、李某某初次非法捕捞被不起诉后,又再次进行非法捕捞的情况,依法对其从严处理,提出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对轻罪案件做到宽严相济,轻重有别。
来源:沙洋县检察
编辑:杨帆
二审:黄韶光
三审:吴东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