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突发事件分类
1.5突发事件分级
1.6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部职责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预防与预警
3.1风险防控
3.2监测
3.3预警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4 分类处置
4.5应急结束
4.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调查与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6.2 通讯保障
6.3 交通保障
6.4 经费保障
6.5其他保障
7 监督管理
7.1预案管理
7.2宣传教育和演练
7.3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掇刀区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区文化旅游行业应对突发事件和抵御风险能力,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各类文化旅游突发事件,保障文化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增强行业整体防灾抗灾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为我区经济社会协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文化旅游保障,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荆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荆门市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掇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掇刀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超出本部门的应急处置能力,由区人民政府、市文化和旅游局统一指挥处置。
1.4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低温、雷电、地震、森林火灾等严重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旅游交通事故、火灾及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严重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等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等。
1.5突发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可分为四级:特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
(1)特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2)重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较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4)一般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伤亡。
(2)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3)科学决策,依法依规。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要立即向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做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区文化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成员组成。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掇刀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及区应急办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同志。
2.2应急指挥部职责
统筹全区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协调、指挥一般文化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服从上级应急组织的指挥处置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工作。建立和完善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组织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
区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区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和旅游局,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文化旅游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舆情管控工作。
区委统战部:负责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宗教、民族、台务、侨务等问题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各类涉文旅宗教活动和场所突发事件协调和处置工作。
区外办:负责在文化旅游突发事件中涉及港澳、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或境外涉我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理。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发布和管理、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参与文化旅游突发事件调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文化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协调调动有关队伍、装备、资源参与应急抢险救援。
掇刀公安分局:负责文化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的维护、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对遇难游客尸体进行医学检验、数据勘验和身份识别,参与相关突发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综合协调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公共交通、公路交通保障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文化旅游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
区民政局:负责文化旅游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及时提供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指导旅游景区(点)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后续治理。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文化旅游突发事件中涉及环境污染的预警、应急监测、调查评估等工作。
区水利和湖泊局:负责文化旅游突发事件汛情监测与发布,水库旅游项目的防洪安全管理,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区住建局:指导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因灾毁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以及重建等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涉及农业农村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相关突发事件的原因分析、评估和调查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为文化旅游突发事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文化和旅游行业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食品药品中毒突发事件等调查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灭火、抢险等应急处置及事故救援工作。
其他相关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镇、街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协调。
事发涉旅企业:全区文化旅游经营者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旅游经营者主要负责人为应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人员对突发事件进行监测预警,处理涉及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参与先期处置工作、服从应急指挥部指挥,配合后续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区文化和旅游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风险信息采集,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和防控体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和隐患。
文化旅游经营者应严格执行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旅游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使用;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经常性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和救助技能培训,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文化旅游经营者预见可能发生影响行程、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情况,要及时向旅游者告知相关信息,做好相关解释、劝导、安抚工作。通过优化服务等措施,稳定旅游者情绪,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尽可能避免旅游消费纠纷转化为旅游突发事件。
3.2监测
区文化和旅游局要完善预测预警机制,明确监测项目,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开展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排查,及时分析突发事件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对各类可能引发文化旅游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向区政府和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3.3预警
3.3.1预警内容与级别
预警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级别、预警的区域或场所、预警的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应采取的措施与建议、发布机关等,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相应的公告。
按照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可将文化旅游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3.3.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信息网络平台或其他方式进行。与预警信息相关的镇(街道)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文化旅游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或解除预警信息,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向区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应急办或授权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发布或解除。
3.3.3预警处置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成员单位应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认真履行应急工作职责,采取相应行动预防突发事件发生,并做好应急准备;向文化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提示、劝告、警示旅游者暂缓、推迟或者取消前往目的地,必要时及时中断相关旅游活动。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文化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应遵照先核后报、逐级上报的原则,应立即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涉及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要时期,以及紧急情况下,可先报告后核实或者边报告边核实。
4.1.1报告程序及时限
(1)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文化旅游经营者的现场人员应当立即通过“110”“119”“120”等报警求助,立即向涉事单位和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报告现场情况。情况紧急时,可同时越级上报。
(2)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立即在1小时内及时报区政府,同时上报市文化和旅游局。
4.1.2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同时应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区域、部门和企业等。首次报告时可以先简要报告,并做好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4.2先期处置
(1)事发企业(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险人员;控制危险物品、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存在传染病疫情风险的,应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受伤人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事发地村、社区要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逐级报告。
(3)事发地镇、街道要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迅速组织协调各方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区政府、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在发现或接报突发事件后,应立即指导并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1)引导自救和互救,抢救遇难、遇险人员,控制事态蔓延扩大;
(2)采取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设置疏散路线方式封锁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防止突发事件进一步扩大和防范二次或次生事件;
(3)对突发事件进行初期评估,包括基本情况、涉及范围、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和协调;
(4)必要时,立即中断旅游活动,做好扩大应急准备。
4.3 应急响应
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按逐级负责、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各级响应要做到组织严密、快速反应、措施果断、稳妥处置。
(1)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文化旅游突发事件时,事发地镇(街道)和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及时进行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报事件情况,请求支援。
(2)发生较大(Ⅲ级)、一般(Ⅳ级)文化旅游突发事件时,由区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区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及时向市政府、区政府和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报事件情况。
4.4 分类处置
4.4.1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类
(1)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者人身安全时,旅游者应进行自救互救,随团领队、导游或其他人员在与区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文化旅游经营单位和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情况。
(2)区政府在接到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造成旅游者伤亡或可能影响旅游者生命安全的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公安、交通、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紧急救援,并根据预测事件的等级决定报告市政府和市文化和旅游局。
(3)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在接到信息报告时,立即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影响及危害程度和区政府建议,按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4.2公共卫生事件类
(1)旅游团组、宾馆饭店和景区(点)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组领队、导游和有关管理人员应立即向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寻求医疗救护,并同时向区市场监管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对中毒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治和查找并终止中毒原因。
(2)旅游团组发现疑似急性传染病病例,全团暂停行程,就地观察,随团组领队和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区卫生健康部门和文化旅游经营单位报告情况。区政府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区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对染病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治和隔离观察,同时向市政府和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旅游组团社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经卫生健康部门确认为传染病疫情后,区政府要立即组织文化和旅游、公安等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救治和疾病控制工作。
(3)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在接到信息报告后,立即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影响及危害程度和区政府建议,按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4.3社会安全事件类
(1)当发生外国和港澳台旅游者伤亡事件时,区政府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并立即报告市政府及市委统战部和市委外办,按照各自的职能,协调相关外国驻华使(领)馆、港澳台地区相关机构沟通情况,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大型旅游会展和节事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按照活动应急预案,在区政府统一指挥下,协调公安、交通、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区政府根据事件伤亡程度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并向市政府和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
(3)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在接到信息报告时,立即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影响及危害程度和区政府建议,按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5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确认造成旅游者受到伤害和威胁的危险因素得到控制,危害已经消除,现场抢救活动结束,旅游者安全离开危险区域并得到良好安置,向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级别的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决定应急响应结束,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原始记录等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4.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信息发布由区政府或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由上级指挥机构按程序发布。
一般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或较大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区政府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在市新闻机构组织、协调下,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应在 5 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 24 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的管理,及时分析舆情,澄清谣言,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事区政府或指挥机构批准,参与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情况、责任追究等有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以区政府为主,区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镇(街道)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协助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的可操作性。
5.2调查与评估
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事发地政府及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成工作小组,开展分析评估应急救援工作。依据公安、司法勘查认定和专业部门技术鉴定,综合事件的起因、发生及终止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全面的调查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区政府和市文化和旅游局。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区文化和旅游局要落实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保障应急工作需要。文化旅游经营企业要结合本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成立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突发事件的第一时间救援工作。区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对口援助。
6.2 通讯保障
参与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道),要向区文化旅游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讯随时畅通。
6.3 交通保障
参与区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道),以及从事文化旅游行业的经营单位应调配应急交通工具,随时确保参与应急救援人员运送和在事件中伤亡人员的转移救治。遇紧急情况可通过文化旅游应急工作指挥部向交通、公安、铁路等有关部门申请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
6.4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应将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处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和应急培训、演练经费的必要保证。区财政局要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管理。
6.5其他保障
对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区有关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7 监督管理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应变处理。区文化和旅游局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和涉文旅企业应根据本预案及各自实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7.2宣传教育和演练
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区应急管理局的统一规划,结合文化旅游工作实际,充分利用文化旅游工作宣传平台,加强全区文化旅游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 互救 、减灾常识,增强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有计划地对文化旅游系统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防范、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能力。
区文化和旅游局和文化旅游企业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相关人员对预案进行演练,以提高处理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7.3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政府对参加文化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奖励。对导致事件发生以及在事件处置中不力并造成无辜伤亡和损失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8 附则
本预案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