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荆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情况分析

01-20 08:43  

2016年荆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情况分析

一、基本情况

(一)案件受理情况

1、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情况。全年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72件(不含垂直管理部门办理的复议案件),已审结68件。其中,市政府受理20件,京山县政府受理15件,沙洋县政府受理7件,钟祥市政府受理9件,东宝区政府受理4件,市公安局受理9件,市人社局受理4件,市工商局受理2件,市国土资源局受理1件,市司法局受理1件。案件主要分布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房产、国土、林业、城乡规划、环保、食品药品、物价、安监、司法、民政等部门。其中,涉及工伤认定16件,治安处罚14件,工商处罚10件,房屋征补(拆迁)8件,土地确权4件,山林确权2件,环保处罚4件,物价处罚2件,司法行政2件,药监处罚1件,安监处罚1件,民政登记1件,不动产登记1件,城乡规划1件,其他5件。

2、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情况。全年市、县(市、区)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21件,已审结102件。案件主要分布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国土、林业、房产、城乡规划、民政、安监、食品药品等部门。其中,涉及工伤认定31件,治安处罚14件,工商处罚8件,土地确权11件,不动产登记11件,房屋征补(拆迁)8件,山林确权6件,民政登记6件,城乡规划4件,司法行政3件,安监处罚1件,药监处罚1件,其他17件。

(二)案件审理情况

1、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情况。在已审结的68件行政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决定维持28件、占41%,撤销5件、占7%,驳回7件、占11%,确认违法2件、占3%,责令履行3件、占4%,撤回复议申请20件、占30%,其他3件,占4%。

2、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情况。在已审结的102件行政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决定驳回诉讼请求35件、占34%,驳回起诉28件、占27%,撤销7件、占7%,确认违法或无效5件、占5%,确认合法或有效1件、占1%,履行法定职责3件、占3%,撤诉19件、占19%,移送2件、占2%,其他2件、占2%。

3、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在全市两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的75件行政诉讼案件中,按照《荆门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的规定,应当由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68件,行政负责人实际出庭应诉68件,其中,正职出庭23件,副职出庭45件,出庭应诉率达到100%。

二、主要特点

从上述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统计情况来看,2016年,我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上年有所下降。2016年,我市行政复议案件总数72件,比上年86件减少14件,减幅16%;行政诉讼案件总数121件,比上年172件减少51件,减幅30%。

(二)市本级政府当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大幅增长。2016年,人民法院共受理市本级政府当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17件,相比去年10件增加7件,增幅70%。分析此类案件增长的原因,一是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起诉期限的延长、复议机关当共同被告等方面的修改,充分保障了诉讼当事人的诉权。对于工伤认定、土地、山林确权等涉及第三人的复议案件,无论作出维持或撤销决定,只要申请人或第三人任何一方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都要当被告,市本级政府今年应诉的17件行政诉讼案件中,有7件为共同被告,占应诉案件总数的41%;二是自去年以来,我市棚户区改造和拆违控违力度不断加大,政府征地拆迁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均大幅增长;三是近年来,随着法治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愿意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部分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从今年我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来看,行政复议决定撤销5件,确认违法2件,责令履行3件,合计10件,占复议结案总数的13%。行政诉讼判决撤销7件,确认违法或无效5件,履行法定职责3件,合计15件,占诉讼结案总数的15%,另外,撤回复议申请和撤诉的案件共计39件,其中也有一部分案件为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当事人撤回复议或起诉。分析案件败诉的原因,主要是因为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行为,其中以信息公开类案件居多,反映出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对近几年来信息公开类案件大幅增长的新情况仍然不适应,应对机制不够完善。

(四)调解、和解仍然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途径。2016年,我市行政复议机关审结行政复议案件68件,经调解,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20件、占30%;法院审结行政诉讼案件102件,经调解,原告撤诉19件、占19%。近年来,随着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大力推进,调解、和解已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途径。对于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简化审理程序,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经过调解,督促行政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自我纠错,当事人自愿撤诉。调解结案,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及时妥善地解决了行政争议,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五)环境保护类行政复议案件开始出现。今年,我市行政复议机关首次受理环境保护类行政复议案件,其中,市本级政府受理1件,县市区政府受理3件。目前,法院尚未收到此类行政诉讼案件。该类案件往往包含行政、民事、刑事等多种法律关系,且互相交叉,审理难度较大。分析原因,由于近年来,中央到地方均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对环境污染整治和处罚力度不断加大,导致了该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涌现。

下一步,我们要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加大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认真做好答辩和举证工作,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按规定出庭应诉,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作用。(荆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