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子中心抱走婴儿喂奶粉 20分钟后没了呼吸

03-16 08:35   云上荆门  

出生17天的男婴,在月子中心接受专业护理后猝死。月子中心因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被法院判决赔偿57万余元。市中级法院昨日披露,该判决已生效。

在月子中心喂奶粉后出现异常

2015年2月,产妇周某临近分娩,为让自己和孩子得到更专业的护理,周某夫妇与武汉某月子中心签署了一份《母婴休养服务合同》,约定由该护理中心对周某及新生儿提供月子护理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妇幼保健专家诊疗、儿科专家常规巡诊以及健康评估、护理等。周某夫妇向月子中心支付了服务费和押金2.6万元。

2015年4月21日,周某在医院产下一名健康男婴,小名颀颀,一周后,母子俩入住月子中心。5月7日20时40分左右,护理人员照例将颀颀从周某身边抱离,到托管室去喂奶粉,不料21时许,护理人员将颀颀抱至周某面前,只见颀颀全身苍白,没有呼吸和动静,知觉全无。

周某赶紧将孩子送至医院抢救,当时被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肺炎”。第二天中午,颀颀突然心律失常,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家长要求调看监控被拒

颀颀身体健康,出生仅17天却突然死亡,周某夫妇认为月子中心难辞其咎,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

2015年6月,周某将月子中心诉至武昌区法院,请求判令该月子中心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5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周某称,自己历经两次流产才有了这个儿子,怀孕期间十分谨慎小心,颀颀刚一出生,周某便委托两家知名医学院为颀颀做过先天性代谢缺陷检测,检测结果未见异常。事发当晚,颀颀在喝过少量母乳后被护理人员抱走喂奶粉,结果遭此横祸。出事后,自己曾要求查看事发时托管室的监控摄像,被中心负责人拒绝。

月子中心辩称,月子中心是一家有资质的合法机构。缺陷检测结果并不代表颀颀没有患其他先天性疾病的可能。按双方合同约定,因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中心不承担责任。月子中心按合同提供月子服务,并无过错,且已将收取的服务费和押金全额退还给周某,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监控摄像,月子中心在托管室安装了监控设备,但事发当天,因托管室漏水装修,公司更换了无监控设备的房间作为婴儿托管室,导致不能提供颀颀在托管室内发病时的监控摄像,并非故意隐瞒。

月子中心无法举证“无过错”

经审理,武昌区法院认为,月子中心辩称“颀颀系先天性疾病导致死亡”“护理行为无过错”等,应当举证证明,否则其辩称将不被支持。

但月子中心坚持不申请对颀颀死亡原因做司法鉴定,也无法提交相应的视频资料或其他有效证据,证明护理工作没有过错。武昌区法院遂判令月子中心对欣欣死亡承担过错责任,限期赔偿周某各项损失5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月子中心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案应该由受害人周某夫妇一方举证月子中心“有过错”,而月子中心无需证明自己“没过错”。请求判令月子中心无责。

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普通侵权案件中,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其过错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等,才能实现胜诉目的。但某些情况下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难度很大,所以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由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加害人举证。

市中级法院民二庭杨玲法官解释,本案要求月子中心举证“无过错”,是因为当时月子中心工作人员和颀颀单独相处,举证的可能性、可行性更大。本案案发时,颀颀处于托管中,完全脱离了父母的监护,颀颀父母无法知晓托管期间的看护状况,也无法证明月子中心存在何种过错。但他们已提交证据证明颀颀在交付托管前的健康状况,而月子中心既不能提供托管监控录像等证明其“无过错”,也不愿申请对颀颀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只能自吞苦果。

市中级法院驳回月子中心上诉,维持原判。

另据 武汉晚报

17天大健康男婴猝死月子中心 无法举证自己无责 中心被判赔近58万元

本报讯(记者林慧婕 通讯员王田甜)花了两万多元住进月子中心,不料男婴出生仅17天猝死,月子中心拒不提供事发时的监控视频,也不同意做死亡原因的司法鉴定。昨天,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这起侵权责任案,判决该月子中心赔偿产妇周某近58万元。

2015年2月,周某夫妇与武汉某月子护理中心签署了一份《母婴休养服务合同》,支付服务费和押金26000元。4月21日,周某剖腹产下一名健康男婴欣欣,出院后,母子俩入住月子中心。5月7日晚上8点40分左右,护理人员将欣欣从周某身边抱走,到托管室喂奶粉。9点左右,护理人员将欣欣抱到周某面前,只见欣欣全身苍白,没有呼吸和动静。周某赶紧将孩子送至医院抢救,被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肺炎”。第二天中午,重症监护室里的欣欣骤停死亡。

周某夫妇认为,欣欣出生仅17天便突然死亡,月子护理中心难辞其咎。

2015年6月5日,周某夫妇将该月子护理中心诉至武昌区法院,要求该月子护理中心赔偿已经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5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法庭上,周某称欣欣刚一出生,便对其进行先天性代谢缺陷检测,检测结果未见异常。事发后,他们要求查看事发时的监控摄像,被月子中心负责人拒绝。

月子护理中心辩称,缺陷检测结果并不代表欣欣没有患其他先天性疾病的可能,按合同约定,因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中心不承担责任。月子中心已将收取的服务费和押金全额退还给周某,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本来托管室安装了监控设备,但事发当天,因托管室漏水装修,月子中心更换了无监控设备的房间作为婴儿托管室,导致不能提供欣欣发病时的监控影像,并非故意隐瞒。

经审理,武昌法院认为,月子中心应对自己主张的“欣欣的死亡系先天性疾病导致”“护理行为无过错”等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月子护理中心坚持不申请对欣欣死亡原因司法鉴定,也无法提交监控视频或其他有效证据来证明护理工作中无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武昌法院判令该月子护理中心未履行安全保护的义务,对欣欣死亡承担过错责任。赔偿周某夫妇各项损失5279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一审宣判后,月子护理中心不服,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自己不承担责任。

武汉市中院鉴于周某夫妇已提交证据证明欣欣在交付托管前的健康状况,而月子中心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护理无过错,也不愿对欣欣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理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长江日报 李亦中 通讯员王田甜

责编:刘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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