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出台《关于荆门市市辖区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相关规定》(下称《规定》),指出荆门市市辖区非直抄用户用电应根据分表抄见电量严格执行湖北省目录电价政策。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以提高目录电价标准的方式向用户捆绑收取相关费用。各物业服务主体(或执收主体)对非直抄用户用电收支必须单独建账,一月一公布总表与各用户分表电量,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规定》将于8月15日起执行。
按照《规定》,荆门市市辖区居民非直抄用户对用电总表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统一按所有用户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居民用电非直抄用户执行目录电价,总表与分表之间差异电量的正常损耗计入比例不得超过总表计量数的7%。居民非直抄用户对用电总表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之外,由于管理不善导致的窃电损失等,不得转嫁用户。物业服务主体(执收主体)或业主委员会抄表发生的人工费用,不得在物业服务费外向用户另行收取。
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经营者、涉及商业门店出租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