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东宝区首例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今日公开庭审 案件将择期宣判

02-26 11:21  

【云上荆门报道】2月26日上午,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邓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代表、漳河库区村民代表、漳河新区管委会机关负责人、漳河管理局、水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媒体记者等近百人参与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邓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同时,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某、邓某承担湖北省漳河水库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在电捕鱼水域放流成鱼89.76千克、幼鱼40866尾。

本案为东宝区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该案后,东宝法院依法组成由三名审判员、四名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同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邓某指定辩护人,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8年4月18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邓某在漳河水库全境水域禁渔期内,二人携带蓄电池、逆变器电舀子驾驶渔船到漳河水库明槽入口水域使用电击的方式进行捕鱼,当日5时许被湖北省漳河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巡逻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其二人共非法捕获水产品22.44公斤。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依法分别对起诉书指控的相关刑事犯罪事实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事实部分进行法庭调查,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向被告人讯问、发问,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就刑事及民事部分举证、质证,并就附带民事部分当庭进行调解,公诉人、辩护人及被告人分别就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发表意见,被告人依法进行最后陈述。该案将择期宣判。

记者:骆羿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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