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

03-22 16:11   云上荆门  

案情回顾:

张某与李某于2007年8月16日登记结婚,2008年12月8日生育婚生子李某坤。2013年8月16日张某与李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婚生子李某坤随其父亲李某生活,由李某抚养,张某不承担抚养费。2016年12月份,婚生子李某坤在学校期间因意外身亡。尔后,李某与学校签订了《补偿协议》(签订协议时张某到场),协议中注明:甲方为学生父母,乙方对甲方作出经济补偿,该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由学校一次性支付补偿款50万元。协议签订后,学校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补偿款全部汇入了李某指定的账户上。

事后,张某要求李某将自己应该分得的李某坤死亡补偿款给付给自己,李某以“张某与自己不是同一受偿主体,不能分割单方主张的补偿金。张某可以单独另行向学校主张权利。”为由,拒绝将李某坤死亡补偿款分给张某。为此,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自己应该分得的李某坤死亡补偿款给付给自己。

法院判决:

张某与李某离婚后,婚生子李某坤由李某抚养,张某没有承担抚养,李某尽到了主要的抚养义务。综合考虑与死者李某坤的身份关系、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对于李某坤身亡补偿款李某可以多分。故,法院判决:扣除安葬费后,剩余的补偿款由李某分得60%,张某分得40%。

律师说法:

李某坤意外死亡后,张某曾在李某与学校签订补偿协议时到场,且补偿协议中注明甲方为“学生父母”,作为乙方的学校有理由相信李某的签字行为代表的是学生父母,系张某与李某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李某以“学生父母”名义签字并接受补偿,其补偿款应由学生父母即张某与李某共同享有,而不应该将死者母亲即张某排除在外。同时协议明确为“对甲方作出经济补偿”,是“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显然学校是对死者近亲属即本案张某与李某因婚生子李某坤死亡而给予的补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规定:“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直认定为遗产。‘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死亡赔偿金是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故,张某作为死者李某坤的近亲属享有李某坤补偿款的请求权。

(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邹涛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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