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曝光!最新一批失信人员名单来了!最高欠款4757000元!

06-30 11:36   云上荆门  

钟祥市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

公     告

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将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向公安、工商、房管、国土、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和招投标单位予以通报,对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及乘坐飞机、高铁、动车、列车软卧等方面给予信用惩戒。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被执行人徐平,女,汉族,住柴湖镇新联村,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7102256165。执行依据文号:(2015)鄂钟祥柴民二初字第00018号,未执标的154760元。

2、被执行人刘志海,男,汉族,住柴湖镇新联村,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7111133817。执行依据文号:(2015)鄂钟祥柴民二初字第00018号,未执标的154760元。

3、被执行人李德亮,男,汉族,住宜城市流水镇刘台村七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23196511148019。执行依据文号:(2018)鄂0881民初2846号,未执标的1000000元。

4、被执行人洪雪松,男,汉族,住宜城市襄沙路23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23196712140013。执行依据文号:(2018)鄂0881民初2846号,未执标的1000000元。

5、被执行人白孟伟,男,汉族,住钟祥市胡集镇平堰街4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605032210。执行依据文号:(2018)鄂0881民初2846号,未执标的1000000元。

6、被执行人熊伶俐,女,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110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8204146826。执行依据文号:(2018)鄂08民终228号,未执标的913960元。

7、被执行人章开斌,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金色港湾都林苑9栋2-402X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700627655X。执行依据文号:(2018)鄂08民终228号,未执标的913960元。

8、被执行人湖北久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东桥镇楚天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058136453G。执行依据文号:(2018)鄂08民终228号,未执标的913960元。

9、被执行人武汉子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6791375638。执行依据文号:(2018)鄂08民终228号,未执标的913960元。

10、被执行人彭小峰,男,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董家巷六组52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7510128417。执行依据文号:(2018)鄂0881民初706号,未执标的4757000元。

11、被执行人刘长洪,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正义路5号青青美庐二期6栋1单元1001室,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803255810。执行依据文号:(2018)鄂0881民初706号,未执标的4757000元。

12、被执行人罗守华,男,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承天大道西路20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5009270015。执行依据文号:(2018)鄂0881民初706号,未执标的4757000元。

13、被执行人湖北永祥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经济开发区西环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15401249C。执行依据文号:(2018)鄂0881民初706号,未执标的4757000元。

14、被执行人钟祥祥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安陆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85617272G。执行依据文号:(2018)鄂0881民初706号,未执标的4757000元。

15、被执行人沈敏,男,汉族,住钟祥市洋梓镇郑庙村三组16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8004120736。执行依据文号:(2018)鄂0881民初3082号,未执标的30520元。

16、被执行人蔡刘洋,男,汉族,住钟祥市洋梓镇洋梓村11组,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820409101X。执行依据文号:(2019)鄂0881民初106号,未执标的32924元。

失信人员不能享受哪些高消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

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编辑:怡憬

审核:郑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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